东阳城西客运站监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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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南临世贸大道,北靠平川路,西接东阳木雕城

3、建设单位:

东阳市行政中心后地块项目建设筹建办公室

4、设计单位: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5、监理单位:

6、施工单位: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工程项目组成和规模:

本项目为东阳市城西客运站,建于东阳市南临世贸大道,北靠平川路,西接东阳木雕城,本工程内容为:

主站房、商铺、维修站、廊道,建筑总占地面积54000㎡,总建筑面积33745㎡。

结构层数为地下室1层,地上5层,建筑主楼面高度约21m,室内外高差0.300m,商铺、维修站为地上1层,建筑楼面约4.5米。

结构形式为现浇框架结构,基础形式为:

主楼梁板式筏形基础、商铺和廊道为浅基础。

设计使用年限50年,安全等级为二级。

结构环境类别:

一类环境,室内正常环境;

二类环境:

地下室、阳台、卫生间、露台等。

主楼±

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70.650。

序号

子项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本工程相对于±

0.000米相对于黄海高程(米)

建筑高度

1

主站房

28713㎡

五层(地下1层)

70.80

21.5m

2

商铺、

维修站

4190㎡

一层

70.80、70.65

6.15m

3

廊道

632㎡

70.65

5.00m

2.监理范围和目标

对本工程的土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进行控制,开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承包单位开展文明施工和落实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

2.1总体目标: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对本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理。

通过监理工程师谨慎、勤奋的工作,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内完成建设项目,保证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履约率100%;

以一流的成果赢得顾客满意。

2.2分解目标:

2.2.1工期目标:

总工期以施工合同为准,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2.2.2质量目标:

2.2.2.1争创“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2.2.2杜绝因监理失职引起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质量事故为零。

2.2.2.3对土建关键工序、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记录清晰、真实、完整。

2.2.3投资目标:

认真做好监理工作,严格管理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承包费用。

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力求优化设计、施工,节约工程投资。

2.2.4安全目标:

不发生公司员工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不发生因监理责任的工程重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

防止发生职业性人身健康危害、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计划审查率为100%。

2.2.5环境管理目标:

增加环保意识,努力减少污染排放,实行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

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耗、物耗;

履行监理职责,维护施工环境生态平衡,对被监理方施加环保影响;

优化美化施工的作业环境,倡导绿色工地。

2.2.6文明施工控制:

争创“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监理依据

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2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整的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等。

3.3本项目的招标标书、投标文件。

3.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5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等。

3.6有关设备制造厂提供的安装手册、图纸,安装标准、规范等。

3.7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3.8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

3.9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管理文件。

4.监理程序和方法

4.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4.1.1确认承包商图纸及有关资料的获得。

4.1.2组织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1.3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业主。

4.1.4通过对承包商自检人员素质及其施工、试验设备的了解,以及对承包商质保大纲的审核来审查承包商的质量自检系统,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4.1.5对承包商合同中(包括施工协议书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并经业主、监理确认的其它文件)承诺的施工机械,劳动力配置等的到场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6检查并批准承包商拟用建筑材料样品和进场材料的质量。

4.1.7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放样数据和图表,依据设计文件及规范,复核承包商的定位放样结果。

4.1.8检查承包商其它施工准备情况。

4.1.9就各项目承包商施工准备情况的核查结果报告业主,并接受承包商的开工申请。

4.1.10按照业主发出的开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签发工程开工令。

4.2原材料及半成品构件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

4.2.1材料质量控制程序:

a.采购材料定货前,承包商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送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拟采购数量,使用部位及材料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并可能附材料样品或会同监理工程师至材料供应商处共同看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

b.承包商在半成品构件订货前,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送拟采购品名称、规格、有关厂家规模和信誉及性能资料,并可能地附样品,征求监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订货采购。

c.批量材料及半成品件进场后,承包商应以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进行抽样检查、检验,以便将不合格品消灭在工程施工的最初阶段。

样品抽样时,承包商应通知驻地监理工程师到场。

d.监理工程师在材料质量控制中,及时将承包商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报告。

4.2.2材料质量控制的常规方法:

a.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料质量检验单或质量保证书,如不具备以上资料或监理工程师对检验结果有疑问时,承包人应补作检验。

所有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在材料到场并在使用前报驻地监理工程师验证并批准备查,水泥及钢筋应特别注意检查其储备条件及使用前性能降低现象。

b.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材料到场报告后,应商定时间及时对材料合格文件及实物进行验证核对,发现承包商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复试报告〉之间与实际到场材料严惩不符时,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且必须要求承包商予以解释或澄清。

如已影响工程全部或部分质量,由驻地监理工程师通过总监报告业主共同处理。

由于运输、安装等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分析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业主决定、废弃或经处理后使用。

c.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构件等物品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或复试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承包商因商务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交监理验证审核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上述文件暂存处,以备监理工程师核查并在材料使用前补报。

如不能在使用前补报,应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材料的使用性和时效并向业主报告。

d.由于工程的所有材料,因为复试周期等原因,其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不能在使用前按时提交检验的,承包商必须在事前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并由驻地工程师确认,就其使用性及时效提出意见,向业主报告并会商确认。

e.所有上述报告及确认程序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因故采用口头方式,事后相关各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

4.3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4.3.1承包商必须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就本项目的特点、依据有关规范制订工艺见证点或设置质量控制点,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监理工程师接受报告后应在项目开工前提出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报告,共同检查验收。

4.3.2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督促承包商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指导书中明确的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3.3若承包商提出更改施工工艺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四控制、二管理”的原则、综合分析,并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若可行,则必须报告业主后方可执行。

4.3.4督促并检查承包商对施工质量按照有关规范制定的测试项目、方法和频率进行控制测试,并对测试结果予以及时确认或提出质疑,对质疑项责令承包商解释或澄清或重做试验。

4.3.5承包商使用的混凝土、砂浆等材料,采用现场检查其配合比、塌落度、计量或现场随机取样试验以检查、控制其质量。

4.3.6督促承包商并检查承包商执行其质保体系规定的各项程序,三检制度落实的情况。

4.3.7通过日常的巡检及对工序作业的旁站方式,监督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及工艺、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对重要单位工程的关键工序采用全过程旁站,以监控其施工质量。

4.3.8严格按照施工工序,分项工程检查程序,对每道工序质量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确认或指出不符合项,要求整改、处理或返工,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驻地监理工程师在确认后及时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口头指令必须于事后采用书面形式或双方做记录并互签以查考,所有工序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3.9监理工程师因非正当理由或未经声明而不能按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检查验收的工序、分面工程,承包商有权在指定的检查期限4小时后,自行进行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前述工程内容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但承包商后续施工工序质量必须合格。

4.3.10驻地监理工程师确实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指定时间到达现场验收时,应提前通知承包商定改期或委托其他工程师代为检查验收。

4.3.11加强工序质量因素控制,跟踪使用材料质量,监控工艺流程安排及工艺方法。

检查施工操作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水平,及时对承包商的不合格工序过程或施工成果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同时,督促承包商改正并向业主报告。

4.3.12监理工程师在基础实施开挖前,审定基础开挖施工方案,并熟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基础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经检验合格后,再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业主等单位人表对基础实施开挖后地质情况,基底标高,开挖尺寸进行联检。

构支架安装前,先审定安装措施或方案,并认真检查安装前的各种材料、工具及安全保障情况,确保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3.13跟踪复核承包商的质量自检情况,及时审签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意见,核定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4.3.14对承包商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承包商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收集整理技术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与施工进度同时进行。

4.3.15组织工程阶段性检查及工程结构中间验收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出监理意见。

4.4设计变更、修改程序

4.4.1严格执行设计修改程序,任何一方提出的变更需经设计院认可,并必须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时报告业主,由业主提请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监理工程师不承认任何非设计人员擅自更改原设计文件规定的一切内容。

4.4.2任何一种形式的变更要求或变更内容,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对不能及时确认的变更要求,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提出修改的人〈承包商〉,以获得谅解并便于合理安排施工。

4.4.3任何一种经设计确认的修改,得到业主认可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必须予以及时确认并督促承包商实施。

4.4.4任何一种材料的代用或钢筋的等截面、等强度的替换,必须按设计修改程序上报监理,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业主和设计代表认可。

4.4.5对申请的设计变更〈修改〉,应报请业主,取得认可后方能实施。

4.4.6在确认变更后,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请业主并向承包商确认:

a.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

b.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c.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d.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e.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实施顺序。

f.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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