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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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㈢组织、督促、支持辖区内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㈣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稳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落实专项监管经费。

建立乡镇干部安全生产联村(社区)和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

㈤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㈦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和工业灾害防治,预防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㈧督促本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单位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㈨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和措施;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指导乡镇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的建议;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属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拟订乡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负责乡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督促、检查乡镇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乡镇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负责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联系;

具体承办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乡镇政府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㈡县直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冶金、机械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牵头、协调、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督促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训、考核。

9、负责权限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10、负责权限范围内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1、推广全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发放、运输线路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管理;

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4、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行政许可和公共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8、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9、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应急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民用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11、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民用爆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2、在所辖系统内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㈢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评审和认定工作。

3、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所管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所管辖公路危桥、危险地段的整治和改造。

6、在所辖系统内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负责县内城市公共交通、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㈣县公路局职责

1、负责所管辖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所管辖公路养护、大中修及危桥改造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所管辖公路安全设施、重点路段整治、危桥改造、标志标线等项目实施现场安全管理。

4、在所辖系统内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权限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县城供水及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把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3、负责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按鉴定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修缮或加固。

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

5、在所辖系统内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7、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8、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㈥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牵头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

2、负责地理信息测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5、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㈦县城乡规划局职责

1、负责全县规划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布局。

2、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选址管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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