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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注意】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2.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典型代表: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1)《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办法”、“×

准则”、“×

制度”、“×

规范”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新修订内容)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三方面: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职能

2.会计市场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4.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注册会计师协会

2.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1)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①从事具体会计工作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②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③聘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

④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等

(2)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岗位。

第二节会计核算

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即无中生有。

(2)变造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即以假乱真。

(4)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要求

《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的要求

会计凭证式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1)会计凭证的种类

(1)种类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

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原始凭证(发票)

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入库单、领料单)

记账凭证

(2)应当具备的内容

原始凭证名称

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

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

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

经济业务事项名称

记账符号

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审核的标准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4.审核原始凭证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

“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公出的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的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义务,不得拒绝。

(5)记账凭证的编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其中“有关资料”是指不能作为原始凭证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但对会计核算会产生影响的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2.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适用范围: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2)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五、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2.财务报表的分类

按财务报表编制期间不同

中期财务报表

月报、季报和半年报;

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年度财务报表

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

个别财务报表

用以反映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合并财务报表

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2.内容完整3.计算准确4.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

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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