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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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

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

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9、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0、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2、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3、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14、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16、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7、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18、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9、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

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

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另行协商。

附录

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二、从严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二、申领条件

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

201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

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

2013至2015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关于201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3年至2015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

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财政部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国土资源部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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