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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4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由冶金工业部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gbj27—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供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部武汉勘察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1月9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会同有关勘察、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0个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原《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针对原规范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生产中提出的新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有关科研所取得的新成果,列专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召开了3次全国性技术会议和多次书面征求意见。

最后,由冶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卓和5个附录。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关于勘察阶段的划分和要求;

有关影像判释与填图的要求;

有关填粒过滤器填粒规格的要求;

关于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精度要求。

并增补了报告书编写提纲,地层符号和图例符号3个附录的规定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武汉市青山区),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1988年1月

  主要符号

  b——计算断面的宽度(m)、越流系数;

  e——

  地下水的蒸发量

  F——含水层的面积、降水入渗面积(㎡);

  h——自然情况下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承压水含水层自顶板算起的压力水头高度,潜水含水层在抽水试验时的厚度、潜水含水层在降水前观测孔中的水位高度、水位恢复时的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和抽水试验时的厚度平均值(m);

  ——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的厚度h和抽水试验时的厚度h的平方差(㎡);

  i——地下水的水力坡度;

  k——渗透系数(m/d);

  1——过滤器的长度(m);

  m——承压水含水层的厚度(m);

  mi——曲线拐点处的斜率;

  q——出水量、地下水径流量、降水入渗补给量

  R——影响半径(m);

  r——抽水井过滤器的半径、观测孔至抽水井的距离(m);

  s——承压水含水层的释水系数;

  s——水位下降值、水位恢复时的剩余下降值(m);

  t——时间;

  V——潜水含水层的体积

  w(u)——井函数;

  w——地下水的储存量、弹性储存量

  △w——连续两年内相同一天的地下水储存量之差

  x——降水量(m);

  α——降水入渗系数;

  μ——潜水含水层的给水度。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做好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正确地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注:

矿泉水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

  第1.0.4条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地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1.0.5条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划分为地下水资源调查、普查、详查、勘探和开采5个阶段.不同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成果,应满足相应规划和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1.0.6条勘察阶段的任务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资源调查阶段,应粗略了解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推测地下水富水地段及其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e级的精度要求,为国民经济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二、普查阶段,应概略评价区域或需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有无满足设计所需地下水水量可能性的资料。

对可能富水的地段,估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城镇的规划、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厂址选择提供依据。

  三、详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富水的地段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水源地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四、勘探阶段,应查明拟建水源地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采方案,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的精度要求,为水源地的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提供依据。

  五、开采阶段,应查明水源地扩大开采的可能性或研究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和不良工程地质现象等发生的原因,在开采动态和专门试验研究资料的基础上,重新评价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a级的精度要求,为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供依据。

  第1.0.7条勘察阶段除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外,尚可根据需水量、现有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简化与合并。

勘察阶段简化与合并后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其中高阶段精度要求。

  第1.0.8条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现有资料较多、水源地已基本确定、少数管井能满足需水要求时,可直接打勘探开采井。

对有使用价值的勘探钻孔,如不影响统一开采布局时,也可结合成井。

  第1.0.9条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水文地质测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2条水文地质测绘,宜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基础上进行。

如只有上述比例尺的地形图而无地质图或地质图的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同时进行地质测绘和水文地质测绘。

  第2.1.2条在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普查阶段宜为1∶200000~1∶50000;

详查阶段宜为1∶50000~1∶25000;

勘探阶段宜为1∶10000或更大的比例尺。

  第2.1.3条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路线,宜按下列要求布置:

  一、沿垂直岩层(或岩浆岩体)、构造线走向;

  二、沿地貌变化显著方向;

  三、沿河谷、沟谷和地下水露头多的地带;

  四、沿含水层(带)走向。

  第2.1.4条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宜布置在下列地点:

  一、地层界线、断层线、褶皱轴线、岩浆岩与围岩接触带、标志层、典型露头和岩性、岩相变化带等;

  二、地貌分界线和自然地质现象发育处;

  三、井、泉、钻孔、矿井、坎儿井、地表坍陷、岩溶水点(如暗河出入口、落水洞、地下湖)和地表水体等。

第2.1.5条水文地质测绘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可按表2.1.5确定。

  第2.1.6条在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时,可利用现有遥感影像资料进行判释与填图,减少野外工作量和提高图件的精度。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表2.1.5

  第2.1.7条遥感影像资料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片的比例尺与填图的比例尺接近;

  二、陆地卫星影像选用不同时间各个波段的1∶500000或1∶250000的黑白像片以及彩色合成或其它增强处理的图像;

  三、热红外图像的比例尺不小于1∶50000。

  第2.1.8条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检验判释标志;

  二、检验判释结果;

  三、检验外推结果;

  四、对室内判释难以获得的资料,应进行野外补充。

  第2.1.9条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量,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可采用下列规定:

  一、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地质观测点数的30%~50%;

  二、水文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观测点数的70%~100%;

  三、观测路线长度宜为水文地质测绘观测路线长度的40%~60%。

  第二节水文地质测绘内容和要求

  第2.2.1条地貌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地貌的形态、成因类型及各地貌单元的界线和相互关系;

  二、调查地形、地貌与含水层的分布和地下水的埋藏、补给、迳流、排泄的关系;

  三、确定新构造运动的特征、作用强度及其对地貌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第2.2.2条地层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制地层控制剖面,确定标志层;

  二、确定地层的成因类型、时代、层序及接触关系;

  三、测定地层的产状、厚度及分布范围;

  四、调查不同地层的透水性、富水性及其变化规律。

  第2.2.3条地质构造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褶皱的类型、轴的位置、轴的长度及延伸和倾伏方向。

判定两翼和核部地层的产状、裂隙发育特征并判定富水地段的位置:

  二、确定断层的类型、位置、产状、规模、断距、力学性质和活动性。

查明断层上、下盘的节理发育程度,断层带充填物的性质和胶结情况,判定断层带的导水性、含水性和富水地段的位置;

  三、对节理进行形态测量统计。

查明节理的力学性质、充填情况、延伸和交接关系。

确定不同岩层层位和构造部位中的节理发育特征及其富水性;

  四、判定测区所属的地质构造类型、规模和等级(包括对构造变动历史、新构造的发育特点及其与老构造的关系的了解)。

  查明测区所在的构造部位及其富水性。

  第2.2.4条泉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泉的出露条件、成因类型和补给来源;

  二、测定泉的流量、水质、水温、气体成份和沉淀物;

  三、了解泉的动态变化、利用情况,若有供水意义时,应设观测站进行动态观测。

  第2.2.5条水井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井的类型、深度和结构。

调查井的地层剖面、出水量、水位、水质及其动态变化;

  二、查明地下水的开采方式、用量、用途和开采后出现的问题;

  三、选择有代表性的水井进行简易抽水试验。

  第2.2.6条地表水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定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和含砂量。

调查地表水的动态变化和地表水(包括农田灌溉和污水排放等)与地下水(包括暗河和泉)的补排关系:

  二、调查地表水利用现状及地表水作为人工补给地下水的可能性;

  三、调查河床或湖底的岩性、淤塞和淤垫情况,以及岸边的稳定性。

  第2.2.7条水质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有代表性的地下水水点和地表水水点,应采取水样进行水质简易分析和专门分析。

采取简易分析用的水样的水点数,不宜少于本规范表2.1.5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

采取专门分析用的水样的水点数,不宜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

  二、水质简易分析的项目,

  宜包括:

颜色、透明度、嗅和味、沉淀、

  值、总矿化度、总硬度等;

  水质专门分析的项目,应根据不同的目的分别确定。

对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对生产用水,应不同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

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确定分析项目;

  三、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查明地下水化学成份的变化规律;

  四、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程度和危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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