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模版打包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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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电话:
受让方:
x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于:
转让方拥有一定数量的金融不良债权,且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转让、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受让上述“债权”(定义见下文)之上的所有权利、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债权”,系指附件《债权明细表》中所列的全部债权,按其类别分为:
担保债权和信用债权。
1.2“债权文件”,系指与债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XX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含保证条款,下同)、《抵押合同》(含抵押条款,下同)、他项权证、催收凭证、抵贷协议、生效裁决、和解协议等,以及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如展期等)或补充文件。
1.3“《债权明细表》”系指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列明每项债权的明细表。
该表应依具体情况列明有关各笔债权的下述内容:
借款人的编号;
借款人的名称;
截至(记账日)该借款人名下全部资产的累计未偿债务余额;
债权种类(担保债权或信用债权);
该借款人名下每笔债权的《贷款合同》编号;
与《贷款合同》对应的《抵押合同》编号;
与《贷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编号;
抵押物的描述;
抵押物所在地;
单户资产买价。
1.4“义务人”系指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
1.5“双方”系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共同称谓。
1.6“基准日”系[]年[]月[]日。
1.7“担保人”系指在债权转让前和/或转让后为债权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8“重大事项”系指以下任一事项:
(1)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或所做的一切声明和保证在主要方面不真实准确。
(2)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为避免歧义,“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指“转让方及其、债务人及其或担保人及其”,下同)控股股东出现重大股权变更,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破产、重整、关闭、撤销、经营严重恶化,主要财产被查封、处置,对金融机构违约或对其他债权人重大违约。
(3)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的关键经营管理人员涉黑、涉赌、涉黄、涉恐、涉毒或涉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死亡、患严重疾病、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或生命危险,被调查或被要求协助调查、限制出境、被采取强制措施,取得外籍身份、失联、列入失信名单,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4)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涉嫌非法集资或涉自然人的多项民间借贷且问题尚未解决。
(5)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具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安全事故,发生负面报道不能合理解释或无法即时消除。
(6)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其股价非正常下跌,或存在退市风险,或连续[]个交易日被停牌,或连续[]个交易日因非正常情形的主动申请停牌及非例行停牌,【根据境内外不同情况自行设定】,或被调查、被处罚、被公开谴责,或违规减持股票、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依法履行程序及其它严重违规情形。
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新三板上市公司的,适用前述约定。
【具体可相应调整相关内容】
(7)担保协议(含债权转让后相关担保协议)项下抵质押物严重贬值或抵质押率不符合初始抵质押率要求。
(8)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主要原料或产品价格非正常波动,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履约能力。
(9)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涉嫌违法犯罪、非法经营,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
(10)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出现其他影响其正常经营或履约能力的情形或事件。
第二条债权的转让
2.1债权的金额
截至基准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欠息[]元(小写:
[]元)。
2.2债权的转让及风险的转移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下简称“转让日”),转让方将其拥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取得对债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属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权益等。
与债权有关的全部风险自转让日其全部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承担。
2.3债权转让价款
(1)转让方及受让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大写)。
(2)受让方应于下列条件成就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中:
a.[]
b.[]
2.4转让费用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3.1共同的陈述和保证
(1)授权双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
代表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
(2)与现行法律或合同的冲突 双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双方各自的公司章程或其它的公司组织性文件,以及其他以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
3.2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转让方就债权向受让方所作的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均属真实和正确:
(1)权利人转让方是债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债权时不附带任何债务负担,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权益或有效的主张。
(2)转让权转让方完全有权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无需任何义务人或第三方同意。
该债权可以由受让方及其承继人进一步转让。
(3)未偿债务余额债权项下的实际未偿债务余额应当不低于附件一《债权明细表》中列明的该债权的未偿债务余额。
(4)债权效力和诉讼时效债权项下的每一项《XX合同》均构成转让方合法有效的权利主张,构成对该《XX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的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其条款针对该借款人申请执行,且各自的诉讼时效没有终止,也不会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终止。
(5)抵押担保效力和优先权债权项下的每一项《抵押合同》均构成该合同项下抵押人的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在该《抵押合同》中所描述的抵押物之上设置了有效的担保权益。
如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相关的抵押已妥为办理了登记。
不存在任何其他优先于或等同于《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人拥有的抵押权的情形。
(6)保证担保效力债权项下的每一项《保证合同》均构成对该《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按约定的条款针对保证人申请执行,并且仍在各自相关的保证期间内或各自相关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没有终止,且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不会超过或终止。
(7)不曾放弃权益转让方未曾放弃过《XX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生效裁决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曾就《XX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生效裁决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和解、取消,或使任何《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生效裁决的全部或部分处于次于其他债权的地位,未曾放弃过《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生效裁决项下转让方权益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也未曾签订过任何放弃、取消或和解协议。
(8)无贷款发放义务债务人无权就债权获得任何进一步贷款,并且转让方在债权文件项下没有重大的责任或义务或重大违约。
如债权项下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则最高额担保项下的债权已确定,可以随债权转让而转移。
(9)未被征用抵押物、抵贷物未被征用,转让方也从未收到可能对使用抵押物、抵贷物产生不利影响的征用程序的通知。
(10)无不利诉讼不存在与债权或抵押物有关的、会对申请执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判决和裁决。
抵押物没有被扣押和查封,但是为转让方的利益作出的法院命令除外。
(11)破产抵押物、抵贷物未成为任何破产(包括政策性破产,下同)程序中的标的,任何义务人未成为任何破产程序的主体。
(12)欠付费用不存在任何针对抵贷物的到期未付的欠付费用(包括应付未付的所有税费),或者转让方有能力在协议签订前支付到期未付的抵贷物的欠付费用或使之免除。
(13)无保留债权转让方未保留与债权相关的任何权益。
第四条债权文件的交付
4.1交付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在进行交付。
4.2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如下债权文件(如适用):
(1)《XX合同》原件;
(2)《抵押合同》原件;
(3)《保证合同》原件;
(4)贷款借据原件;
(5)对义务人的催收文件原件;
(6)诉讼文件原件;
(7)和解协议、法院判决的原件;
(8)《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原件;
(9)《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10)《其他财产他项权证》原件;
(11)“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
(12)其他与债权有关的文件的原件。
4.3通知义务人
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就债权已由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事实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确认债权转让的书面资料、证明甲方向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通知债权转让的公证文书)通知债务人。
4.4合作
债权转让后,经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i)涉及债权、抵押物等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包括代表受让方提起并采取法律行动或申请财产保全,在必要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盖章及/或出庭);
(ii)为受让方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
经受让方要求,为进一步债权已转让给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处置债权过程中需转让方配合的其他事项,转让方应立即签署、盖章并向受让方交付受让方可能要求的必要的文件及受让方要求的必要的协助。
债权转让后,转让方应在收到与债权或抵押物有关的任何帐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后,立即转交给受让方。
第五条其他规定
5.1违约救济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时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协议约定的重大事项时,受让方有权停止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已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
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返还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债权转让价款,并按如下公式向受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债权转让价款×
[]%÷
360×
自受让方支付价款之日至转让方实际返还转让价款日之间的天数。
(3)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停止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解除本协议的,受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2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则向受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保密
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
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