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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roughtheanalysisofthe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oftheproductrecallsysteminChina,thispaperanalyzestheshortcomingsoftheproductrecallsysteminlegislationandsupervision,revealsthedefectsoftheproductrecallsysteminprotectingth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andsupervisingthebehaviorofenterprisesthroughthecomparativestudywiththerelevantforeignlegalsystems,anddrawslessonsfromtherelevantforeignlegalsystemsBasedontheexperienceofrelevantcasesinourcountry,accordingtothenationalconditionsandthedevelopmentofthemarketinourcountry,somereferencesuggestionsareprovidedfromtheperspectivesofgovernment,society,enterprisesandconsumers,soastoimproveandperfecttheproductrecallsysteminourcountry.

Keywords:

ProductrecallPunitivedamagesRecallSystem

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

吴沛琳

一、引言

有瑕疵、缺陷的产品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干扰,也会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威胁。

每当有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社会担忧,同时加剧锐减国人对中国产品的信心。

随着国人的消费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产品召回方面的消息也加大了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声音也愈加强烈。

在我国还没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时,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中常处于劣势,进入到国外的中国商品常受到国外的相关部门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标准为由而拒之门外,让中国出口商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中国制造”难以在国际舞台站稳脚跟,树立良好形象;

更重要的是进入到我国境内的国外商品若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及瑕疵,即使出现安全问题,国外的企业也会以我国没有建立产品召回体系为由拒绝召回我国境内存在危险隐患的商品,就算不得已召回,也会与其他国家的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让我国的消费者严重失去自己应有的权利,有苦无处说。

在20XX年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国际形势,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直到现在我国逐渐出台了多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但是关于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问题,因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阶位低,范围小及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召回的问题上仍然受到不公平对待,例如20XX年韩国三星集团GalaxyNote7手机自燃召回事件、20XX年宜家马尔姆抽屉召回事件,都是在出现产品造成安全事故后,相关公司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却没在中国实施召回,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我国消费者的信心,也给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破坏,与此同时,建立完善健全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不可怠慢的任务。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念的界定

关于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就产品召回中的“缺陷”做出定义,当产品出现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又或者是没有达到国家及行业要求的标准时,会视为缺陷产品。

而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是指药品的生产厂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缺陷的药品),而且该药品必须是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产品。

[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第四条规定了召回的概念,召回是指生产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生产的某些危险食品通过采取退换货、修正等方式以减少或者消除危险食品带来的损害。

[2]本文综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认为产品召回就是指当生产商或者经营者发现并知道其产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的协助,对存在高危害风险的产品按法定程序进行产品鉴定、信息公布、产品召回、损害赔偿来降低消费者的损害,避免造成社会范围的危害。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1、公益性。

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约束企业的不良行为,淘汰信誉差的企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预防性。

当生产商或消费者经权利机构认证发现了产品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及安全时,生产商应召回已经投入到市场的瑕疵产品,生产者有法定义务防止存在危害风险的产品在市场流通。

3、自主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内含的技术含量越来越精细,消费者以及有关机关部门要想有效地发现商家的产品存在缺陷是很难的,同时还要督促企业积极地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更是难上加难,这时瑕疵产品的召回要靠企业自主召回才是最有效的,从对自家产品缺陷的发现、确定、公布、召回,每个步骤都能比外部更方便快捷地完成。

4、强制性。

由于单单依靠企业自主召回在实际的履行中并不能有效地做到第一时间召回,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召回。

三、其他国家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美英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1、美国产品召回制度

世界上最早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就是美国,从1966年起源于汽车行业,直到现在延伸至家具、药品、玩具、食品等各个方面。

美国还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通过法律设置不同的召回标准、补救范围以及召回管理程序,同时还设立了六个有权发布召回缺陷产品命令并对产品的召回情况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包括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美国环境保护署以及美国海岸警卫队,根据不同类别的产品明确职权,有效监管。

以一般消费产品召回为例,美国制定《消费品安全法》以及《20XX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等一系列法律,确保一般消费品召回有法可依。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设立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以危险预防与风险管理为目的,从联邦到各州制定安全标准、监督生产商、宣传消费品安全到投诉的受理一系列监管程序,确保对流通市场的商品的缺陷危险进行事前预防,事后管理。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中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严格的刑事处罚是其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实施产品召回的重要手段,根据美国《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商在召回汽车的过程中,未排除汽车的缺陷而擅自进行出售的,将会受到巨额的行政罚款的处罚。

根据《交通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生产商对于缺陷产品非但不主动召回反而刻意掩盖并大量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生产商的刑事责任,并且刑事责任的最高刑期比之前增加了10年。

[3]

2、英国产品召回制度

关于英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由于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受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约束,所以英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也会与欧盟的产品召回制度部分相混合,但是英国也有一套针对国内的缺陷产品的召回体系。

英国关于产品召回的主要法律为《汽车安全缺陷法》、《契约与民事侵权行为法》、《物品销售法》、《消费者产品法》等[4],同时英国还专门制定《英国消费品召回手册》用以帮助任何规模的企业准备和管理任何产品的召回流程以及了解消费者关于召回的态度,也帮助消费者了解如何确认产品召回信息和如何进行产品召回,其程序包括前期规划、数据保护、改进召回的新方法、召回监控和结果评估以及召回后续事宜。

同时英国还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管理体系,该体系通过收集国内代表性的医院急诊室关于家庭和休闲场所发生的事故的原因及方式的数据,可以通过该数据监测是否存在缺陷产品造成的危害风险,监督相关企业对产品的生产工作。

(二)日韩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1、日本产品召回制度

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企业的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人民的消费水平大幅度的提升,但是随之而来就是重大的消费事故的频繁出现,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引起社会以及政府的重点关注,关于消费者的保护法律法规随之出台,但是把日本的产品召回制度的关注点推着高潮的是日本汽车生产商因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而做出只针对美国的缺陷汽车进行召回,但对本土的存在缺陷的汽车视若无睹,该生产商的双标行为,引起日本国民的强烈不满,对于缺陷汽车的召回义务以及要合理地公开产品的召回信息正式纳入了法律之中,也开创了日本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

从1994年到20XX年日本政府将缺陷汽车召回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法》中,并且就处罚责任进行了两次修改,多次加重对于不依法召回的生产商的处罚责任。

同时日本的召回方式与英国一样都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在商品进入市场前由政府制定合格标准,并进行鉴定把关方可投入市场,在除存在严重的安全威胁,商家可根据自行的判定来决定产品召回。

同时由于日本完善的伤害信息搜集及调查研究的中心以及将伤害信息进行查明及测试,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的权威机构,在商品存在危险风险的信息方面做严密的把控,透明度高,所以日本的大多数企业都很自律,都会依法主动召回。

2、韩国产品召回制度

韩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与日本相类似,日韩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早期归属大陆法系,到了后期受到英、美等国家的影响,现在的法律体系也融入大量英美法律体系的内容,所以日韩的法律体系更像是大陆法律体系与英美法律体系的融合体,只是两者在大陆法律体系和英美法律体系的应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韩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受到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的影响,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

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质量意识的提高,企业的自主召回责任感的提高,缺陷车辆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

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57万辆,20XX年129万辆。

[5]直到现在韩国的产品召回从重工业到轻工业,渐渐融入到社会、企业、消费者中,产品召回制度也发展到了比较完善的地步。

韩国在2000年1月12日公布了《制造物责任法》,实施期为20XX年7月1日,韩国的《制造物责任法》的颁布是韩国在产品召回制度领域中的先驱,为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在之后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质量法》把产品召回的范围扩大到了农、水、畜产业的原材料、加工食品以及食品卫生中。

到了20XX年随着韩国美妆行业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关于护肤品与化妆品消费者权益受侵的问题,韩国的国民权益委员会就相关问题建议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在化妆品相关法律中引进自发召回制度规定,并制订了符合化妆品特性和流通结构的召回信息公开方法,要求化妆品公司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的主页上义务公开召回信息,推动韩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6]

(三)四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启发

通过对以上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各个国家都有共同之处,同时也不乏自己独自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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