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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

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

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义性。

保证全体职工履行义务靠的是职工的觉悟、舆论的力量和企业行政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采取的行政手段。

如果个别职工或部分职工不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只承担道义、政治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工会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都能够自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程序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首先,劳动者、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根据本条规定,协商解决是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

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

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了工会选择或裁或审的两种途径,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不同。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还有依据《集体合同规定》,这一类集体合同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处理,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仲裁解决、诉讼解决三个环节。

以往的实践表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所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的体制变得冗长拖沓,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

而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会遭受损害,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危害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处理。

或者在不申请仲裁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集体合同争议不成的,工会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报告的好坏,不仅反映出领导水平、领导能力的高低,也反映出领导口才的高低。

因此,以下几个方面是领导者做工作总结报告时必须加以注意的。

(1)总结报告切忌说成流水账。

做总结报告之前,首先要大量搜集材料。

充分全面的材料是提炼、归纳可靠实在的观点基础。

如果把这些材料简单地罗列、堆砌起来,一股脑儿地叙述事物经过,或者为了照顾各方面关系,把每个单位都表扬一下,就容易形成“流水账”,就会使人感到啰啰嗦嗦,不得要领,不知所云。

正确做法是根据“立言之本意”的原则,对材料进行科学的取舍、组织和概括。

主要的东西要详讲,次要的要略讲,与主题无关的就不讲。

引用事例和数据时要精选,凡用一个事例就能说明的问题,就不用两个。

这样抓住重点就会产生深刻的思想见解,不致使人看起来像喝白开水,淡而无味。

(2)总结报告不能文过饰非。

换句话说,光有经验,没有教训的总结,严格地说不能算完整的总结。

一份有力度的总结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回避问题,只讲好、不讲坏。

歌功颂德有余,揭露问题不足,自吹自擂,粉饰太平,这样的总结,对上不能使领导掌握情况,对下不能用于指导实践,瞒上欺下,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典型的做秀。

发展下去,就会影响领导的正确决策,挫伤群众的工作热情,给事业造成损失。

一般说来,十全十美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工作中的缺点、问题也不可避免。

所以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端正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

总之,要使总结真正地体现出“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以利再战”的目的,才能体现出一个有能力的领导在总结会上发言是有分量的。

(3)总结切忌老生常谈。

忌老生常谈,就是说报告要有新意。

所谓新意是指那些来自社会实践,观察分析事物有一定高度,对人们的社会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具有借鉴作用的教训,而不是标新立异。

要做到有新意,就是要经过细致的深入调查、敏锐观察,抓住真实典型材料,用正确理论去分析,写出独到之处,特别是要有解决问题的新做法、新见解、新经验。

关键要能一语破的,抓住事物本质,揭示事物规律,比如有冲破传统观念有新意的思想,有的放矢、切中时弊、能给人解除疑虑、消除疑虑的思想等内容。

还有同一个事物,以不同角度,在不同时机来观察,来分析,也会产生新意。

这正是言当其时,一字千金;言不当时,一文不值。

总结报告要有新意,最忌一味抄书、抄报、抄文件,像那种“翻开报纸找点子,跑到下面找例子,关起门来写稿子”的做法肯定是不行的。

要有新意,还必须克服懒惰思想,不能一份总结常年用。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工作内容;(七)劳动纪律;(八)合同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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