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与上市方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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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与上市方案,二0一0年十月,一、公开发行股票流程,1、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2、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上市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3、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4、发行与上市:

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5、持续督导:

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在法定期间内的规范运行进行持续督;,二、股份公司设立,

(一)设立方式1、改制设立整体改制方式。

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部分改制。

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共同改制。

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整体变更。

是指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整体改制的有关问题,问题1: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整体改制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

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若为国有企业,必须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帐,若调帐,则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1:

1折股。

问题2:

一家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方式是将企业的资产评估后,以国资局的名义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从文件显示,国资局仅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其余的不作为出资,但允许股份公司使用,请问这属于不属于整体改制答:

不属于。

如果国资局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可以辨认,且余下15%的资产不属于经营性资产,公司作为负债处理的情形下,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整体改制。

问题3: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为股份的?

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

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发起人主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

按照审计结果1:

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实际做法是:

各地税务部门并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见。

问题4:

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

如何处理?

答:

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问题5:

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

如何补偿?

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

可以补偿。

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

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3、新设设立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二)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1、准备阶段尽职调查,拟定改制重组方案;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2、实施阶段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取得土地管理,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各发起人出资到位;验资机构验资;3、申报设立阶段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批准;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设立后规范阶段办理建帐、税务登记等事项;原企业相关经营合同主体变更;资产过户,债务合同主体变更;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创阶段的工作。

(三)改制的相关要求,1、基本原则清晰的业务发展目标突出主业,形成核心竞争力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产权关系清晰、避免法律障碍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2、发起人及股东符合规定人数应符合公司法要求,且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完整、独立,人员、机构、财务应独立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人数2200人且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改制时涉及发起人或股东的有关问题,问题1:

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无法律限制,但最好不要超过80%,比例过高,可能影响少数股东利益;原则上,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对于一些“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采取激励手段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产权纠纷,需要提供省级部门的批文,对于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需要评估和批准,问题2:

如一股份公司设立时有工会、职工持股会,拖拉机式持股现象,现公司想上市,如何解决?

答:

最为彻底的方式就是转让。

问题3、以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控制在550人,但最好达到多少以内才有利于审批?

答:

关于股东人数,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建议不宜过多。

问题4、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前景如何?

个人是否可以作为受托人?

信托公司作受托人可否?

答: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个人和信托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也是可行的。

但是,鉴于我国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不很健全和完善,建议谨慎选择信托方式,特别是以上市为目的。

问题5、国企改革中,实行带资分流,导致很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拥有股权,设立职工持股会是否妥当?

是否有更好的改革方案?

答:

如果准备上市的话,则最好不要设立职工持股会,民政部门也不会给予登记。

至于改革方案,因企业不同而异,建议审慎设计职工持股方案。

问题6:

一家公司现在架构已有职工持股会,如改为自然人,股东数又过多,如何操作?

答:

看股东人数多少而定,具体有三种:

如果将股权恢复成自然人后股东数不超过50人,则恢复成自然人;如果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则可以由每50人出资组建四个公司,再将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与这四个公司(参看新上市的华兰生物案例);如果职工人数在几百人至上千人,可以选择由部分核心人员组建公司,独自或联合其他战略投资者溢价收购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权,将股权转让款支付与职工,这样保证了对公司核心人员的激励,一般职工溢价出售了股权,也取得了实惠。

问题6:

某公司,2001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股本结构为:

职工持股占70%(代表职工),高管及骨干20余人占20,国有法人股10,请问,如准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由于职工持股会必须清理,拟清理的方式有4种,

(1)解散职工持股会,股份由员工以自然人直接持有;

(2)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转让给职工设立的公司;(3)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代持,职工为受益人;(4)利用信托契约由部分职工为其它职工代持(个人信托方式)。

请问:

(1)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为变化?

是否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2)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是否太多了,会被否决?

(3)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处理有什么意见?

(4)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可行否?

答:

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不被认为变化;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太多了,被否决可能性较大;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不支持;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有未来存在争议的可能。

问题7:

公司改制时引进新的投资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

一般情况下,应注意投资者的实力、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投资者与公司有无产业联系等。

若该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应注意引进新的投资者与业绩连续计算、实质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影响管理层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在未来可能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等。

3、发起人出资符合规定现金出资不少于30%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非货币出资应拥有完整产权经营性资产出资。

相关的配套设施一并投入经营性资产出资,与之相关的无形资产及业务等一并投入土地使用权投入应拥有使用权,并办理变更手续股权投入的,应不存在纠纷,且作为出资的股权对应的业务应与股份公司主业一致。

涉及发起人出资的有关问题?

问题1: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为股份的?

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

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发起人主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

按照审计结果1:

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实际做法是:

各地税务部门并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见,问题2:

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

如何处理?

答:

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问题3:

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

如何补偿?

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

可以补偿。

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

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问题4:

国有企业能否打折至3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答: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问题5:

一民营企业其公司资本原始积累非常复杂,现将其公司资本重新设立股份公司,上市时是否会关注母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的资金来源。

答:

审核时对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应予重点关注,1、防止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司或大股东;2、如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属于借款,则关注对其持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偿还。

问题6:

关于股权出资如何评估作价,作价的依据是什么?

答:

如公司发起人以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可以是其他企业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按照持股比例确定的金额作为定价依据,经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协商确定出资额。

但应注意该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必须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该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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