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某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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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

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其中,对可能伴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省级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地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

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

废气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

  废水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

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厂。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

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本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县(区)工业聚集区及其它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填报园区调查信息,辖区内的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大数据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费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费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全市污染源普查按照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自治区普查进度为准)。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相关工作制度,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工作。

利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类普查和相关专项调查基础数据,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

同时,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和取样监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组织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及普查表填报,完成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质量核查与评估等。

县(区)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市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并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20XX年年底完成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汇总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自治区以及XX市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

  1.市级普查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市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

制定普查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普查工作动员、宣传、培训,对县(区)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核查与评估,做好普查数据审核、汇总、核查和维护,总结发布普查成果,拓展相关研究、应用开发以及表彰等工作。

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联络制度,协调、督促、推进各县(区)各部门相关普查工作。

适时抽调成员单位骨干人员,开展集中办公。

  2.县(区)普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区)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

制定本县(区)普查方案,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与上报,总结发布普查成果以及表彰等工作。

接受XX市普查办的监督、抽查,全力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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