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度主要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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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4亿,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促进失业人员参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资委、财政部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

(卫生部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以省(区、市)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开展门诊救助。

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

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

(民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

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

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

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

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

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

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鼓励地方探索省级统筹。

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

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

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研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规范各省(区、市)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

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

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省(区、市)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

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5)建立完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进行分类管理,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发展改革委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7)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8)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

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

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

(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

  (8)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

(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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