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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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真正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在加快建设“强大新某,营造渝西中心城,率先在渝西经济走廊上实现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二、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平等政策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矿产资源等行业和领域改革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道路、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体育产业和医疗卫生领域;

允许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领域,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三)规范行政行为,实行平等政策待遇。

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

在发展国家鼓励、扶持类产业和环境保护项目,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

在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和外汇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出口退税以及其他有关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三、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四)积极发展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

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

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建设。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公有制企业等开展产学研合作。

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创办科研开发机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改组。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利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知识产权保护、嘉奖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五)鼓励增加科技投入。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运用先进的技术改造传统产品,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

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市级有关部门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鼓励非公有制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申请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技改贷款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的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的,市政府予以一定的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经营之日起,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要逐年增加用于中小企业“挖革改资金”,由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使用,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凡符合渝委发〔20XX〕21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在20XX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高新技术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再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公有制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渝委发〔20XX〕3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规定税费减免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费用和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可按税法标准实行税前列支。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开展企业联保贷款、动产质押贷款或担保业务。

拓展实物资产抵押贷款,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争取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贷款;

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

支持农村信用联社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

  (十)鼓励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款或担保贷款服务。

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XX年前减按15%计征所得税。

鼓励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新办担保机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

创新融资担保平台,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大型商业地产企业通过土地、房产抵押等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鼓励支持公众创业,扩大就业渠道

  (十二)大力支持公众创业,鼓励吸纳职工再就业。

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工作。

对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应届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验照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地方性行政管理费等费用。

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货币实物投资,独资、合资、合作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在场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足3万元的,允许由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

对投资工业的某市民间资本,实行与外商投资同等的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的技改项目享受永委发〔20XX〕12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某工业园区的享受永委发〔20XX〕19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扶持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吸纳城镇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和某市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享受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

  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主的名誉、人身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十四)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代理、乱指定。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准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凡集中检查和评比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十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

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工会法》依法保障职工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七、坚持扶优扶强,进一步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

  (十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快非公有制企业集群化发展。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引导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向重点产业、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壮大特色产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集群。

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快结构调整,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对已获市级著名商标、名牌和国家名牌、国家免检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对新创国家、市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以及产品原产地域保护的企业予以奖励。

  (十七)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

鼓励支持非公有经济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整合优化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

着力引导非公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无公害农副产品、绿色食品,创建名优农副产品,打造知名品牌,培育一批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农副产品龙头企业。

鼓励各级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以合股或合作等形式领办、创办非公有制农业科研所和科技服务企业,促进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十八)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外向型经济。

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直接投资兴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申报知识产权,注册商标等。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海外销售和服务网络,开发有利于促进本市设备、产品和劳务出口的项目。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市外、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管理和智力,提升发展水平。

  (十九)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大力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依托市内成人高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增强法制意识、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提高管理水平、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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