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听证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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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听证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文档格式.docx

通过起草《听经过质证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有法律和事实根据,且与听证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采纳;

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虽有法律和事实根据,但与听证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应当在其管理工作中予以借鉴和吸纳;

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的,不予采纳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参照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起草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在编制或者整体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标定地价时,应当附具听证报告(第四十二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报告确定的证据和事实、听证笔录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分决定;

在报批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报告(第五十八条)。

(六)创新听证代表人等制度,有效应对行政听证实践难题

《听证规定》创新规定了依职权听证代表人过多或者过少确实定方式,以解决行政听证实务中的难点。

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代表人,且至少需要经持同类意见申请人过半数同意;

协商推荐确有困难,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采取公证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人,并记入听证笔录(第三十九条);

同时明确了听证代表人人数一般为九至十五名,否那么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第三十八条)。

《听证规定》创新规定了依申请听证代表人过多或者过少确实定方式,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协商推选三至五名听证代表人,并至少需要经持同类意见申请人过半数同意,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推选听证代表人的结果负责(第五十六条)

《听证规定》还创新规定了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危房撤除重建等工程行政审批的公示告知内容(第四十四条);

以及原那么性规定了合并听证、整体听证的要求(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证规定》,对于规范和完善行政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等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抗辩权,增强政府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实现行政听证的公正、公平、科学和民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尤其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行政行为往往涉及较大利益,有必要需要通过完善听证制度以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提高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手段,具有“预防行政风险"

的功能。

通过听证程序,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与观点成为说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让不同的利益冲突在程序中经由陈述、辩论、接纳等而减缓乃至解决,从而到达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抑制行政机关随意裁量以及防止非理性行政的目的。

通过起草《听证规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相对复杂的行政听证主体、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等予以系统梳理,除了强调要遵循实体性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规定,增强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

(三)有效衔接行政听证规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无论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还是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分方法》《林业行政许可听证方法》《深圳市行政听证方法》等规章,对于相关行政听证程序和操作的规定大多是较为抽象的原那么性规范,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甚至由于行政听证规定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从而导致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开展听证活动时的依据或者标准不统一。

因此,市规自局基于“实用性考量”,通过起草《听证规定》解释以及细化上位法相关概念、确认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者填补制度运行中的疏漏。

(四)有效破解行政听证难题的重要举措

因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涉及规划、土地、海洋、林业、渔业、自然保护区等多个方面,市规自局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涉及听证程序要求较多、事项较为复杂,在具体实施听证时面临着诸多法律适用困难和实践操作难点,如听证申请人数众多时如何确定听证代表人、听证证据材料较多或者事项比较复杂时如何先行组织听证证据交换、听证参加人扰乱听证秩序的合法合理有效处理方式、特定领域利害关系人的认定等。

为解决前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听证行为,起草《听证规定》确系当务之急。

三、起草依据和过程

《听证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分方法》《林业行政许可听证方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而起草。

市规自局于2020年8月正式启动《听证规定》的起草工作,历经2020年9月成立工作组、2020年10月制定《工作方案》、2021年2月完成《行政听证法律规范汇编》以及屡次内部讨论、2021年3月赴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实地调研、2021年4月起草完成《听证规定(初稿)》,后经过政策法规处、地区规划处、城市和建筑设计处、市规划土地监察局、福田管理局、罗湖管理局、龙华管理局等的屡次沟通、反复讨论,形成了目前的《听证规定》。

四、主要内容

《听证规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听证行为进行高度抽象和概括,形成一套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统一适用的程序指引。

《听证规定》分为总那么、听证主体、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和附那么六章,共计六十三条。

(一)衔接行政听证系列文件,保证行政听证工作的规范性

《听证规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分方法》《深圳市行政听证方法》等有关行政听证规定的整合,结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实现对行政听证工作的有效指导。

《听证规定》不仅规范了听证范围(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分决定、拟起草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其他可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第二条)、听证原那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那么,第三条)、听证主体(第二章)、听证的一般规定(第三章)、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的特殊规定(第四、五章),还创新规定了听证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规划和自然资源听证平台,提升听证事务规范化、公开化、智能化"

(第八条)。

(二)整合行政听证主体名称,明晰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规定》重新梳理、整合了听证主体名称、范围、职责等内容,包括听证机构(第九条)、听证人员(包括主持人、听证人和书记员,第十、十四、十五、十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陈述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第十二条),以及必须组成听证组主持听证的情形(第十四条)、听证人员和书记员的职责(第十五、六条)。

此外,《听证规定》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关于听证机构的细化,听证机构原那么上由办理拟听证事项的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情况特殊的,经听证组织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第九条)。

二是关于速录人员的规定,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速录人员协助书记员记录听证内容(第十条);

速录人员与听证人、书记员一样,存在主动回避的情形(第十七条);

速录人员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回避一样,由独任听证人或者听证组决定(第十九条)。

三是关于进一步明确陈述人的定义,陈述人沿用《深圳市行政听证方法》的分类,分为部门陈述人和非部门陈述人。

部门陈述人是指听证事项的承办人员;

非部门陈述人包括申请听证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和经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代表(第十三条)。

四是关于回避决定的细化,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听证组织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的上级机关决定;

书记员、速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回避由独任听证人或者听证组决定(第十九条)。

(三)细化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增强听证工作的可操作性

《听证规定》通过借鉴各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形成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将听证程序细化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开始、陈述意见、询问、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十大步骤(第二十二条)。

《听证规定》还创新规定了以下听证内容:

一是创新规定了简易听证事项,听证事项较为简单的,听证主持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非部门陈述人的同意,可以将听证调查和听证辩论合并进行(第二十二条)。

二是明确违反听证纪律的合法有效应对方案,到场人员违反听证纪律的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劝诫;

对不听从劝诫的,责令退场;

如不主动退场的,可以强制退场;

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三是创新听证会前的证据交换程序,听证事项比拟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经听证主持人初步审查,可以在受理听证申请至举行听证会之前组织证据材料交换,并由书记员以证据交换笔录形式予以记载,听证会前交换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全部的证据(第二十四条)。

此外,《听证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听证中止(第二十五条)、听证延期(第二十六条)、听证终止(第二十九条)、听证恢复(第二十七条)程序以及对听证笔录的细节要求(第二十八条);

同时还规定了再次听证、听证意见、听证便利、公布听证报告等民主程序(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四)明确行政听证主要期限,进一步提高依法听证的效率

《听证规定》对听证主要期限的明确,是为了催促行政听证相关主体尽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及时排除不确定性的因素,以提高依法听证的效率。

《听证规定》将依职权听证的情形具体化为编制或者整体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标定地价,起草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第三十五条),并且明确依职权听证主要期限要求,如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日(第三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二十日前确定(第三十九条);

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和材料送达听证代表人(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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