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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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Word格式.docx

现代化这一趋势,已经超越了阶级形态,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从含义上来理解,现代化“既是一个的静态的概念,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静态言,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在最新阶段所达到的文明状态,是对传统的绝裂和变革。

”“从动态看,现代化又是在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的不断扬弃而进行的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是对传统的否定之否定,是民族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尽管,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现代化的概念还表述不一,对中国现代化的起点认识各异,但现代化的确是实实在在的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而在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中,“必然隐含着分之现代化的内容”。

就法制的现代化而言,比较公认的观点是起步于中国的近代社会。

清末,“开始了以沈家本变法修律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次能力。

”并以“失败而告终”新中国的成立,本应当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呈现出勃勃生机,但因,我们照搬“老大哥”的法律模式,而对其他的先进的法制文明、法制精神的一概拒绝,“使我们再一次痛失中国法制迈向现代化的良机”。

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使我们去掉了“有色眼镜”,开始客观认识现代化、认识现代社会。

于是,我们才真正向现代社会迈进。

而法制现代化,在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才开始了其波澜壮阔的历史。

  论者说,“导源于11世纪城市运动的西方现代法制,是深深植根于市民社会这一特殊的经济社会土壤之中的。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是市民社会的生成,催生了现代社会和法制现代化。

西方的市民社会,换成当下的中国语言说,就是公民社会。

而我们比较公认的是我国的公民社会是从中共党的16大之后,才走向前台的。

这里,我们需要着力的是公民,更侧重在法律意义上来理解公民的身份,而大大削弱公民的政治意义,“凸现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使公民真正体现“权利主体”的价值和尊严。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法与刑是高度合一的。

所谓法,不过是刑的替代物。

不要说是监狱法制,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利益关系的民法,也是由封建官吏去“断清”。

因此,人们期望和呼唤“包清天”。

民法尚且包容于刑,监狱法其实就是刑的同义词了。

“上刑”、“用刑”、“动刑”,其实,就是在执行刑罚了。

“大老爷”就包揽了所有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

这是中国文明传统的独特一幕。

  监狱,在全部的法制中,一直处于末梢。

又对社会的关联度较小,就社会公众而言,除了服刑人员的亲属以外,谁有“闲心”关注监狱呢。

加之,人们往往把监狱视同猛兽,唯恐避之不及;

把监狱工作,视为末流。

因此,出现将监狱建在深山、荒漠、滩涂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

这是监狱自身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等综合因素促成的。

庆幸的是这种状况正在迅速的改变。

  在当下,法制的命题一样涵盖和包容了监狱制度。

法制现代化,显然也要求现代监狱制度的建设了。

  至此,我们可以用逻辑学的增加内涵、缩小外延的办法描述现代化与现代监狱制度的关系式了

  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现代刑事制度-现代监狱制度

  社会变迁理论告诉我们,社会变迁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影响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同样,也深刻影响着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

  当今影响刑罚制度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趋势,就直观的向我们展现了这一结论。

  西方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对犯罪的原因的揭示被认为是刑法、犯罪研究的跨越,他的犯罪原因二因论,被陈兴良博士称为“关切目的”。

并且,尤其关注社会因素的作用,又为此,李斯特针对监狱的职能,提出了我们耳熟能详的经典之语“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

这其实,已经成为西方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

因为由此演生了现在的非犯罪化的趋势。

因为,在他们看来,“刑罚仅仅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它不是惟一的、甚至也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工具。

”这就难怪陈兴良博士这样评价李斯特了,“从报应刑到目的刑,是一场刑罚观念的革命,李斯特推动了这样一场革命。

”此后,西方的犯罪学家、刑罚学家,声称是“刑法制造了犯罪”、“监狱制造了罪犯”,他们纷纷提出了非犯罪化的思想。

在日本,人们认为,“其他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能在刑法中加以处罚,这应当是原则”:

在法国,“刑事制裁是一种‘最后手段’”,非犯罪化的另一个推动力是,人们日渐认识到刑罚的消极作用,或者,换句话说是,监狱职能的有限性。

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高,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监狱是制造犯罪的工厂”。

尽管,监狱的工作模式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出新矫正、康复、医学等模式,但人们的抱怨不绝于耳。

人们似乎对矫正、对矫正机关失去信心。

后现代主义大师福柯甚至把监狱比喻为“就是一架巨型机器”,将罪犯比喻为“原料”,监狱的工作就是将“原料”“粉碎”加工成“产品”即使在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抱怨,监狱工作的消极作用,警惕罪犯产生“监狱化”人格:

罪犯经过几年的监禁,对社会了解甚少,甚至,已经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

并积极建议,加大社区矫正的力度,努力探索刑罚执行的多种实现形式。

  所谓非犯罪化,是指“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国家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这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者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

”当下,环顾世界,非犯罪化的潮流一浪高过一浪。

在欧美,非犯罪化“已成为当前刑罚改革运动的普遍趋势”,诸多国家先后确立了非犯罪化的免罪原则。

其实,在中国也有了这样的实践。

不过,这只是个别的情形而已。

如,在“97刑法”,我国动作最大的变革是取消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想悖的“类推”制度;

如,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机倒把”罪,中已不再是罪名,也没有象“流氓罪”那样,按“口袋罪”分解。

是真正取消了的一个罪。

有的学者,甚至列出了未来应当取消的具体的罪名。

  与非犯罪化相关联,非刑罚化的趋势也是非常明了的。

非刑罚化,也可以包括刑罚的轻缓化。

其主要的精神是寻找监禁刑的替代措施。

专家预言,“限制自由或限制权利的措施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其运行的一般模式是,人们公共的和私人、或者非官方的使冲突和缓化。

美国,在复合正义理念的指导下,由法庭主持,实行由被告人与受害人赔偿的协商制度;

或者,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在财产上受到一定损失。

  非监禁化,是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基础上,并且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直接关联的刑罚趋势。

相比较而言,非监禁化要比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实践丰富得多。

在世界范围考察,非监禁刑的形式主要有:

缓刑、假释、管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周末监禁等。

这在中国被称为“社区矫正”。

行刑社会化“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向”。

  在监狱工作的环节,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刑罚执行个别化,这几乎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体趋势。

个别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广泛影响。

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

并主张给罪犯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的自由。

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

这种理论在中国称之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在理论上,个别化与理性化、人道化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人性化并驾齐驱,并共同构成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完美画卷。

  这里还要表明的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的产生,本质上所反映的是社会的宽容,以及对人权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关注。

其表征的是,刑罚、监

  狱职能的有限性。

  监狱工作的现实状况表明,监狱工作的成效对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是重要的,但同时又受制于其他监狱机关所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观方面的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状况、社会控制能力、社会保障程度等;

微观方面的家庭稳定程度、经济收入水平、周围人际关系、本人的谋生能力等。

换句话说,监狱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功效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就更加明显。

工作目标与要求、工作运行与责任、配套法律与政策、考核方式与兑现。

这些都涉及到惩罚与改造的实际表现出的权重问题。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是由于监狱警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的不力。

除了个别情况的妥协执法外,不少监狱警察的业务能力有限是重要因素。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还受制于技术层面的诸多因素。

改造手段的局限性、改造内容的陈旧性、改造工作的科学化程度不高,甚至于时间、经费、场地都很难有保证,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有限性的监狱职能也难于最大限度地发挥。

  长期以来,我们都以为,监狱工作改造人类、改造社会事业,是光荣的、伟大的、崇高的,是化腐朽为神奇的,是功在当前、利及后人的神圣事业。

我们在自我沉醉于虚幻的同时,往往过高的估价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价值,以为,重新犯罪率低就表明监狱工作“威力无比”,而重新犯罪到底和那些因素相关,相关到何种程度?

尚无准确模型。

上海监狱局1992年的定量分析证明,有12种因素与再犯关系密切:

家庭关系、安置情况、帮教情况、婚姻状况、判刑次数、改造表现、经济状况、出狱年龄、犯罪种类、刑前职业、刑期、和户籍地。

这就很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呈现出复杂的结构图式。

监狱工作的教育、改造乃至矫正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我们更不能人为地无限放大。

  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监狱机关、监狱警察只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承担有限责任。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丝毫不意味着贬低监狱工作的伟大价值。

监狱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将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破坏力量转化为建设力量。

这是监狱事业对社会的贡献,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工作中的定位。

很显然,拔高、虚夸监狱工作的价值是与事无补的。

相反,认识改造的有限性,正是恢复了监狱工作的真正价值。

使我们、也使全社会认识监狱工作的价值。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降低对监狱工作的要求。

恰恰相反,是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更高了。

监狱工作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国家机器,是专政工具,是意识形态的东西。

他的重要价值还表现为对罪犯的改造是一项专门的技术。

在一般人表面的理解上,讲政治,就是说一些大道理,道理越大越能吓唬人。

因此,我们要对监狱工作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尽量不要对监狱工作的要求理想化,同时,要创新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新途径、新模式,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这其实就是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缘起了。

  世界监狱制度的现代化进程-现代监狱制度建构的坐标

  如果说,法制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缘起的理由,那么,世界监狱制度的现代化进程的实现模式则是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坐标了。

  综观世界刑罚的变迁历程和世界监狱制度的演变,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现代监狱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

我们在向现代社会推进的进程中,监狱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我们现在还不能设想消灭犯罪,因而也就不可能取消监狱。

监狱甚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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