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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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局市网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

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

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

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令 2016 年第 60 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

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

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

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

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

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

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

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

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

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

调整。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

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

理工作。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

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

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

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

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

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

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

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

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

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

143 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

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第七条 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

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

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

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

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服务器不在本市的,

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

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

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

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

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设施、

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

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

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

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

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

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

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 4 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

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

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

日起 30 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且

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

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 2650 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

1.8 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 2650 毫米。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

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

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

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

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

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

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

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行车

记录装置。

  审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

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申请人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交通、

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勘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申请人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

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

内对车辆作出许可决定。

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

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

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 8 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

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

的,应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

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

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

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 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

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

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 1 年内体检报

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

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指定服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五)、

(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

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

(一)、

(二)、(三)、(四)

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

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首先办理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

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

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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