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南江红叶广场红线内的基坑、基础、地下室、主体工程、外墙建筑的土建工程和水电管线工程、总平绿化工程。
装饰装修、强弱电、消防、电梯安装等工程不在该承包范围内。
上述为暂定具体内容按发包人工作界面划分通知书执行。
4、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
具备进场条件。
5、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主要范围
1.红线内基坑、基础、地下室、主体工程、外墙建筑的土建工程、水电管线工程、总平绿化工程以及施工图中所有预留预埋工程。
2工程装饰装修、强弱电、消防、电梯安装、xx、xx等工程项目属甲方指定分包范围。
3、上述工程承包主要范围为暂定,具体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工作界面划分通知书执行。
如前期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在同等条件下,本协议承包人可优先承包分包工程,但需另行签订协议明确。
4、乙方对分包工程应尽配合义务:
承包方无条件向分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机具,负责配合各分包单位的工作。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如造成承包方已完工作面损坏,须自行修复或委托承包方修复,价格自行协商。
使用承包方的水、电等,由承包方就近指定电、水源接口,分包单位挂表计费,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总承包方统一收取,具体事宜由分包单位与承包方进行协商处理。
5、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第三人。
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引入任何第三人担任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一旦发包人被追索,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抵扣和追偿。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竣工日期:
2014年11月30日(综合验收合格)
南江红叶广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步行街一期工程工期和进度,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且框剪结构、水电管线工程达到合格。
承包工程评为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估价壹亿陆仟捌佰万元(人民币)
¥:
168,000,000元(控制性造价,在工程竣工后以甲方审计确认价格进行竣工结算为准。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发包方关于工作界面划分通知书
12、发包方《工程施工管理若干办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章】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示实际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技术洽商(或技术核定):
是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5.设计变更:
是设计方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6.现场签证:
是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签认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1.27.专业分包工程:
指发包人在招标时或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要求承包人须将该项工程委托给专业承包商实施的工程,如保温、门窗等工程。
1.28.独立发包工程:
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外另行发包的工程,如市政水、电、气工程。
1.29.施工图结算:
在双方确认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确认后的结算。
1.30.自报价材料:
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在本工程招标时由承包人投标报价,且在合同签订时被发包人认可价格的材料设备。
1.31.招标限价材料:
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时限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的材料,并且该类材料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及工程结算时均直接按照其限定内容执行而不作任何调整。
1.32.认质认价认品牌材料:
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限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并认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含合同暂定价材料)。
1.33.发包人供应材料:
又称甲供材料,是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负责供应到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位置的材料。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2.5.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
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
2.5.1.在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
2.5.2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2.6.发包人代表签署的除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