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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

  地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X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X年国家规定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2】

  北京市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X〕7号),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目标要求,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广大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康复全覆盖、出行无障碍,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进一步改善纳入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范围的残疾人供养条件,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

  逐步提高残疾人的医疗救助水平。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

  严格落实本市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完善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并与本市相关福利政策进行有效对接。

  落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改善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护理条件。

  完善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

  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完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制度。

  优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

  完善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免费服药药物品种目录。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落实严重残疾人家庭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政策,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摸清全市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情况,完善危旧房翻建维修分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残疾人安居工程,彻底解决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旧房改造问题。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

  依法推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录制度。

  到2020年,实现所有市属党政机关、各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对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

  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进一步完善其管理使用办法。

  完善集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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