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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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不良记录;

(五)一个家庭中只能选择一人作为借款主体;

(六)在本行开立了结算账户(含“惠农一卡通”);

第六条扶贫贷的用途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需要。

主要但不局限于以下用途:

(一)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运输业、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经商等创收项目等;

(二)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等;

(三)贫困户在其提供劳务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的入股资金;

(四)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偿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对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严格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扶贫贷可由借贷双方约定,实行按年、半年或利随本清,但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实行利随本清;

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四章资信等级与信用额度评定

第十条扶贫贷实行前台信贷人员包片负责制,以提高本行的工作效率和方便贫困户快捷地获得贷款。

第十一条前台客户经理了解掌握包片辖区内贫困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信誉、社会诚信度、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劳动力、劳动技能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网点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评定小组负责扶贫贷贷款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的评定。

第十三条扶贫贷贷款评级授信的依据主要包括贫困农户的社会诚信度、信用记录、家庭劳动力占比、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以扶贫办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同)等内容,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信用评级总得分为100分),根据如下评分标准进行核定;

每户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5万元*信用评级总得分/100;

信用评级总得分:

具体祥见弋阳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及信用评级授信表附件1;

信用评级总得分在5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以授信;

信用评价总得分实行四舍五入(如总得分为85以上则按90分计算、84分则按80分计算)。

第十四条前台客户经理应在评级授信小组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报送至本行三农事业部后台评审中心。

第五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五条本行三农事业部后台评审中心是扶贫贷的风险评价(审查)部门,应由2名(含)以上后台信贷人员完成,对前台报送的资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前台上传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是否具备扶贫贷的贷款对象资格;

三、前台是否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级授信,评级授信是否合理。

第六章发放与支付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后,前台客户经理应及时告之扶贫贷农户,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到经营网点办理《弋阳农村商业银行扶贫贷款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扶贫贷需要用信时,前台柜员应严格核实借款人身份证,核实无误后,打印借款借据,经借款人签字后,将资金转入其个人结算帐户。

第七章贷后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扶贫贷贷款发放后,前台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扶贫农户,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和掌握扶贫农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等情况。

第二十条前台信贷人员对扶贫贷进行贷后检查,扶贫农户借款正常情况下,可以以村为单位每半年一次贷后检查(填制批量贷后检查表),但扶贫贷不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不正常、未能按约定正常交息等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应至少按季单独进行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经营网点在办理扶贫贷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与村两委会沟通交流,寻求工作上的支持,形成管理上的合力。

第二十二条到期贷款催收。

前台信贷人员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借款人提示贷款到期,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展期。

原则上不受理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因灾害、市场等特殊原因造成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本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

前台信贷人员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同时督促借款人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逾期的扶贫贷。

前台信贷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扶贫贷逾期的原因并进行清收。

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督促借款人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尽量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等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其扶贫贷资格,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信贷档案管理。

扶贫贷按“一户一袋”建立信贷档案,档案资料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弋阳农村商业银行扶贫贷款基本情况及信用评级授信表;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三)征信查询书及征信报告;

(四)结算账户复印件;

(五)上报信贷资料承诺函(前台信贷人员);

(六)扶贫贷贷款面谈面签备忘录;

(七)资信评定小组会议记录;

(八)后台评审批复书;

(九)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扶贫贷档案应按一户一袋的要求建档。

由前台信贷人员负责收集资料,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和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对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营网点指定专人应定期对辖内扶贫贷业务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八章政府扶持机制

第二十九条扶贫贷实行财政贴息政策

(一)贴息资金来源。

由县政府在中央下拔的产业扶贫资金中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二)贴息比例。

对扶贫贷实行全额贴息。

(三)贴息方式。

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贷款发放后向“扶贫贷”借款人正常收取利息,贴息资金由本社信贷管理部每次季汇总填写《扶贫贷贴息申报表》,报送县扶贫办、人民银行审核确认,并经县财政局复核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借款人给予全额贴息。

对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三十条在年终结算时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对本社扶贫贷进行风险补贴,风险补贴由按年末扶贫贷投放金额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局审核把关。

第九章组织推进机制

第三十一条扶贫贷工作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由县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协调。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银行负责扶贫贷工作的政策宣传及调研、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做好统计监测和效益分析。

给予货币信贷政策支持:

一是在符合信贷调控政策的前提下,下调本行结构性参数基准值,适当增加其合意贷款规模;

二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满足本行的扶贫再贷款需求。

第三十三条县扶贫办负责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向本行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全面掌握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情况,搞好收集汇总、统计监测和效益分析;

对本行报送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并报送县财政局复核;

及时向本行提供贫困户最新变化情况,同时掌握扶贫户的脱贫后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安排,并按时转入本行指定的专户;

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

负责扶贫贷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管、审查复核和发放。

第三十五条本行要设立扶贫贷监测与评价岗,建立好扶贫贷贷款相关台账进行实时跟踪,并与当地扶贫办及时沟通联系;

负责对辖内扶贫贷贷款信息的监测与评价,并进行汇总分析报送相关的报表及总结等材料;

协同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扶贫贷好的经验和做法,实现扶贫贷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章奖励及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对资信状况较好,且有进一步脱贫资金需求的贫困农户,本行在其贷款期间,可相应适当增加其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本行要定期与扶贫办沟通,及时获取扶贫办认定为贫困人口的有关信息,对已脱贫的贫困农户要适时进行调整,确需信贷资金支持的可按《弋阳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对其重新进行授信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借款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贫贷政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对其扶持的资格:

(一)有未按时归还贷款不良记录的;

(二)确认无还贷能力,且难以改善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不能享受扶贫贷扶持政策的情形。

第十一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前台信贷人员对扶贫贷调查的真实合法性、流程合规性、对核定的授信额度的合理性负终身责任,并承担贷款管理和信贷风险的责任。

主调查责任人负70%责任,次调查责任人负30%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年度考核扶贫贷工作业绩差的前台信贷人员,要在年度考核中降低其等级,并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尽职免责及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包含不限定)之一的,对照省联社相关规定,按从严原则,给予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办理扶贫贷的;

(二)对扶贫贷调查失真,造成扶贫贷资信等级评定授信不合理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故意提高扶贫贷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贫困农户核发扶贫贷贷款的;

(五)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六)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七)对贫困户吃、拿、卡、要的;

(八)编造农户扶贫贷款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九)检查发现或经贫困农户举报的其他违规行为,经查实的。

第四十一条本行三农事业部、稽核监察部等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弋阳农村商业银行制订、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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