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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采购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等;

(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起草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各类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报批;

(四)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单台进口设备采购报备工作;

(六)负责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为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统一负责学校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负责制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标书编制与招标信息发布;

(三)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组织与中标结果公示;

(四)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档案保管与信息统计;

(五)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20万元(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工程类10万元。

第十条资产后勤处业务科室为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主体。

(一)负责制定相应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采购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实施,合同审批及签订和验收等;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的付款结算;

(五)负责相关文档资料的归档管理。

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全校各单位为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主体,也是各类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

(一)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填报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申请、提供技术参数、参与合同拟定;

(三)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及付款结算等。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评审。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及范围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国务院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各单位采购用于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各单位应当在“xx大学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提前报送采购计划,汇总后由采购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购活动。

凡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由采购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包括:

1.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上的集成项目、弱电及智能化项目、电器、通用耗材及办公用品;

3.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上的空调、家具;

4.单项2万元以上工程;

5.单次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6.剧毒化学试剂及放射性元素等管制类物品;

7.各类大宗物资;

8.车辆;

9.电梯;

10.其他按规定或经审批要求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且在规定限额以内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资产后勤处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的,也可以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还可以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审核委托、竞价、比价等方式进行。

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等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属性,可以由用户单位提出,或者由招投标中心与用户单位协商确定,由招投标中心填报《xx大学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

第十八条各类采购依金额划分,采用以下具体采购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

1.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用竞价、比价等采购方式;

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也可以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等采购方式。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用户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中心,并经采购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

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校内快速采购、审核委托等采购方式。

采用审核委托方式采购的,用户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中心,并经采购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因特殊原因无法招标的,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办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预算金额在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相关规定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三条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如果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重大、特殊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规定报批。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采购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用户单位均需在“xx大学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预算单价超过学校规定金额的,还需填写论证报告;

实验试剂材料的采购通过“xx大学实验室试剂材料询购系统”实施。

采购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用户单位需向资产后勤处递交采购申请,依照相应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均须在国家规定网站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网站同时发布公告。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接收投标人投标。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用户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组织开标。

(六)评标及定标。

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购办监督评标过程。

(七)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均须在国家规定网站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网站同时发布公告。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按规定向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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