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协议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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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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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甲方与[](以下简称“主协议债务人”或“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如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即债务人)愿意以其财产为其与甲方依主协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1.1最高额抵押期间,指为了明确本协议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

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抵押人承诺以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对最高债权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在本协议中,最高额抵押期间依据第15.2款确定。

1.2[填写最高限额时应注意涵盖本金、收益及其他费用问题。

建议优先选择方式一,具体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

(方式一)最高债权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

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方式二)最高本金债权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债权额度。

在该债权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债权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1.3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实行余额控制。

该余额是指债务人对抵押权人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协议约定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

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1.4主协议,指在最高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协议。

在本协议中,主协议是指依据第3.1款、第15.1款所确定的协议及15.3中视为由本协议作抵押担保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第二条抵押物

2.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抵押物为本协议附件(编号为[])“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

2.2因抵押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而导致本协议“抵押物清单”或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抵押物因附合等原因而新增的部分也须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物,乙方同意并承诺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

2.4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在甲方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的,乙方同意将该新增建筑物增加为担保主债权之抵押物,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不同意建筑物抵押的,采用此表述: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在甲方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的,乙方不得将该新增建筑物抵押给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违约。

2.5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大写),抵押率为[]%。

该抵押物评估现值并不作为甲方根据协议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抵押率高于前述的比率,乙方有义务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使抵押率不高于前述的抵押率。

第三条被担保的主协议、抵押担保的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3.1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协议债权包括:

(1)最高额抵押期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甲方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所确认取得的重组债权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应重组收益;

甲方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所确认取得的财务顾问费人民币[]元。

(2)本协议第15.1条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3)本协议第15.3中视为由本协议作抵押担保的债权。

3.2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协议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如抵押范围包括抵押前已存在并拟转入本协议抵押范围的债权的,采用此表述:

本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在最高债权限额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协议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3无论主协议项下债权是否还存在其它多项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抵押物连带抵押担保主协议的全部债权,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协议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抵押人、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3.4债权人基于主协议项下享有的每笔债权本金、收益、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协议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抵押人确认。

3.5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合、混合、加工或被征收、征用等原因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3.6(方式一)本协议项下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元整。

(方式二)本协议项下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元整。

为避免歧义,上述第3.2款除本金外的债权收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数额不计算在最高额抵押本金限额内,但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四条抵押登记

4.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抵押物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全部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予以配合,,并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所有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能发生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的,有关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

4.3本抵押担保对最高额本金抵押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5.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5.2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需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也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为限制或禁止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留置、(拖欠建设工程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等情形。

抵押物上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虽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该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和批准。

5.3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协议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条款,并自愿提供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5.4设立本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5.5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5.6乙方承诺:

当主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协议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乙方承诺:

当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5.7乙方承诺:

如果主协议项下债权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主协议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不论何时)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甲方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物权、放弃任何担保物权顺位、变更任何担保物权以及其他导致担保要素变化的情形,也不论甲方追加其他第三方为主协议债务人,或甲方放弃对主协议项下部分债务人的追索,或主协议项下的债务金额增加或减少,或债务期限延长或缩短,或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以及其他导致主协议项下的债的要素变化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承诺仍然依照本协议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将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2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从本协议第1.4款确定的各主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处分抵押物。

6.3甲方处分抵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甲方有权依法向主协议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清偿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6.4在[主协议债务人/乙方]清偿了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甲方保管的抵押物权利证书、有效证明文件退还乙方。

6.5甲方与主协议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的,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协议的,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6.6乙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甲方主协议项下债权尚未到期的,甲方有权参加乙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6.7无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无须经过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并同时部分或全部转让最高额抵押权。

6.8债权人对抵押人在本协议项下或其他交易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受抵押人或任何第三人针对债权人任何抵销权的抵销。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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