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7秋学期《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基础》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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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rb+"

D."

ab+"

"

A

3.函数rewind(fp)的作用是:

使文件位置指针()。

A.重新返回文件的开头

B.返回到前一个字符的位置

C.指向文件的末尾

D.自动移至下一个字符的位置

4.C语言程序从main()函数开始执行,所以这个函数要写在()。

A.程序文件的开始

B.程序文件的最后

C.它所调用的函数的前面

D.程序文件的任何位置

D

5.在C语言中,一维数组的定义方式为:

类型说明符数组名()。

A.[常量表达式]

B.[整型表达式]

C.[整型常量或整型表达式]

D.[整型常量]

6.设有定义:

inta=1,*p=&

a;

floatb=2.0;

charc='

A'

;

,以下不合法的运算是()。

A.p++;

B.a--;

C.b++;

D.c--;

7.以下为一维整型数组a的正确说明是()。

A.inta(10);

B.intn=10,a[n];

C.intn;

scanf("

%d"

&

n);

inta[n];

D.#defineSIZE10;

inta[SIZE];

8.以下能对一维数组a进行正确初始化的语句是()。

A.inta[10]=(0,0,0,0,0);

B.inta[10]={};

C.inta[]={0};

D.inta[10]=(10*1);

9.若有说明:

inta[3][4]={0};

则下面正确的叙述是()。

A.只有数组元素a[0][0]可得到初值0

B.此说明语句不正确

C.数组a中各元素都可得到初值,但其值不一定为0

D.数组a中每个元素均可得到初值0

10.若有以下程序段:

  for(m=1;

m<

=100;

m++)  {scanf("

&

y);

  if(y<

0)  continue;

  printf("

%3d"

m);

  }正确的描述是()。

A.当y<

0时整个循环结束

B.y>

=0时什么也不输出

C.printf函数永远也不执行

D.最多允许输出100个非负整数

11.设a、b、c、d均是int类型变量,为了使以下程序段的输出为:

1234+123+12+1,正确的输入形式应当是()。

%4d+%3d+%2d+%1d"

a,&

b,&

c,&

d);

printf("

a,b,c,d);

A.1234123121<

回车>

B.1234123412341234<

C.1234+1234+1234+1234<

D.1234+123+12+1<

12.若有语句:

inta=4,*p=&

,下面均代表地址的一组选项是()。

A.a,p,&

*a

B.*&

a,&

a,*p

C.&

a,p,&

*p

D.*&

p,*p,&

a"

13.当正常执行了文件关闭操作时,fclose函数的返回值是()。

A.-1

B.随机值

C.0

D.1

14.如果在一个函数中的复合语句中定义了一个变量,则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该变量只在该复合语句中有效

B.该变量在该函数中有效

C.该变量在本程序范围内有效

D.该变量为非法变量

15.若执行fopen函数时发生错误,则函数的返回值是()。

16.若a和b均为int型变量,则执行以下程序断后x的输出是()。

x=15;

y=15;

%d\n"

x%=(y%=2));

A.0

C.6

D.12

17.以下程序执行后a的值为()。

  main()  {inta,m=2,k=1,*p=&

k;

  a=p!

=&

m;

a);

  }

B.0

C.1

D.2

18.以下能对二维数组a进行正确初始化的语句是()。

A.inta[2][]={{1,0,1},{5,2,3}};

B.inta[][3]={{1,2,3},{4,5,6}};

C.inta[2][4]={{1,2,3},{4,5},{6}};

D.inta[][3]={{1,0,1},{},{1,1}};

B

19.若有定义:

inta[2][3];

,则以下对a数组元素地址的正确表示为()。

A.*(a+1)

B.*(a[1]+2)

C.a[1]+3

D.a[0][0]

20.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char*s="

string"

等价于char*s;

*s="

B.charstr[10]={"

};

等价于charstr[10];

str={"

C.char*s="

s="

D.charstr[10]={"

*str={"

strint"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

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

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

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

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

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

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

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

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

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

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

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

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

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

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

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

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

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

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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