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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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四)本章小结

(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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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时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案例一:

林某经妻子同意后,欲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经营布艺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填写设立申请书时,林某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并将企业名称定为“阳光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布艺企业”。

为了扩大经营,林某雇邓某打理店铺,自己负责进货。

2010年12月9日,林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

后因经营不善,林某决定解散企业。

经查,林某与妻子未就家庭财产的分割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企业资产总计5万元,林某妻子经营一家书店资产价值2万元,此外林某及家庭别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企业在解散前欠税款1000元,欠邓某工资2000元,欠社保费用3000元,欠张某10万元债务。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林某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合法?

2.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否合法?

3.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以哪些财产清偿债务?

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4.如张某的10万元债务不能全部得到清偿,企业解散后,林某是否还负有清偿责任?

案例二:

2003年6月下旬,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

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甲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

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

周某遂向公安机

关举报。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

针对此案,请问:

1.胡某利用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员的身份及便利,与甲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周某投入到该装饰材料厂的财产属于装饰材料厂所有,还是周某所有?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工作人员的禁止行

为有哪些?

请同学们带着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章内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此节主要讲授3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简而言之,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经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这与需要两人以上的多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有区别。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非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法律上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而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例如国家公务员,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是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因此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2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者

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和企业存续期间以企业的名义经营所获得的各种收益,这与投资人其他个人财产的归属并无其他区别。

因此,投资人对企业的事务均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经营所办的企业。

3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表明:

一是企业的投资人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

二是企业的投资人以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

三是企业的投资人直接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其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一点与合伙企业相同。

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共6章,48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投资人都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它们的区别是:

①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可以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出资并根据其申报情况以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以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②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

依法进行独资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且要拥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进行经营,法律也未将拥有自己名称和固定场所作为必要的成立条件;

③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独资形式,其不同点是:

①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④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国有独资公司则是依据《公司法》设立,其他国有企业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二者的共同点。

其不同点是: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是一个自然人,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一人所有,而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都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这是二者的共同点。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资本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资本来自于中国境外;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单个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外商独资企业既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④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外资企业法》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9点)

(1)投资主体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一个法人。

(2)企业性质不同

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

(3)注册资本限制不同

出资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最低10万元。

(4)出资形式不同

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能为劳务,劳务仅可以用于合伙企业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营业执照上必须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5)开设限制不同

一个自然人可以开设多家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开设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有无章程

无章程

有公司章程,章程由股东制定

(7)企业名称不同

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名称。

可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名称。

(8)企业债务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应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9)税负不同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课堂讨论一

下列能成为企业法人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D.国有独资公司

E.合伙企业F.外商独资企业

G.股份有限公司H.个体工商户

(A.B.D.F.G.)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此节主要讲授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自己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要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投资人在法律上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是能够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

2有自己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基本标志。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

字样。

而且企业的名称应与其从事的营业性质一致,不能将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经营的业务作为自己的业务范围在名称中加以使用。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对个人独资企业也未规定最低资本数额,其投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有比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从事临时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企业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和依法招用的员工,这是企业开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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