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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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ﻫ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ﻫ●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ﻫ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ﻫ 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是:

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体现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投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6个方面ﻫ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该部分内容非常细.下面列出的仅为部分主要内容,其余内容请大家自行认真学习)ﻫ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保证(用于培训、配备人员、保险及设施)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考核、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规程:

共13条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在《安全生产法》的第23条作了规定。

ﻫ  附注: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

单位的一把手。

即董事长、经理、厂长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ﻫ  

(1)知情权

(2)建议权。

ﻫ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ﻫ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ﻫ  (7)获得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ﻫ 有8种权利,每种权利中含有具体的内容。

ﻫ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ﻫ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报告程序:

ﻫ·

现场有关人员一本单位负责人一上报给以下有关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ﻫ(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需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上报ﻫ  ·

分包单位一总包单位一逐级上报(程序同上)ﻫ ·

特大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施工单位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ﻫ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迅速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扩大,保护事故现场ﻫ (3)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

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ﻫ .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ﻫ .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ﻫ(4)现场勘察:

 .基本要求:

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ﻫ .主要内容:

制作笔录、实物拍照、现场绘图ﻫ(5)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ﻫ.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事故性质分类:

分为责任、非责任、破环事故三种

.事故调查的步骤:

直接原因一问接原因一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ﻫ .主要程序: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一查找事故的原因一确定事故的性质一找出防范措施。

ﻫ ·

争议解决办法:

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一报上级劳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一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ﻫ(6)施工伤亡事故处理

时间要求:

一般情况90日内结案(调查阶段60天内+处理阶段30天内),特殊情况180日内结案

 ·

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可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煤矿接连出事,陕西省副省长记过处分)ﻫ·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ﻫ  列安全生产条件:

ﻫ(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ﻫ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ﻫ(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ﻫ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ﻫ(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ﻫ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ﻫ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ﻫ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ﻫ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ﻫ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ﻫ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ﻫ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ﻫ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ﻫ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ﻫ(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ﻫ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

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1条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同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ﻫ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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