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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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救助为主要渠道,通过多种救助方式,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适宜的生活救助和生产自救条件及医疗、就业、教育等救助服务;
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救助政策,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生产生活质量。
艾滋病关怀救助与防控干预相结合,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降低艾滋病对社会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
依托艾滋病“一站式”服务机制,掌握辖区符合救助条件并自愿接受关怀救助的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名单,并对名单中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提供100%的关怀救助。
三、救助对象
凡经核实现住址为南宁市,符合救助条件且自愿接受关怀救助并配合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等。
(一)艾滋病城乡低保家庭:
指家庭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条件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指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三)因艾滋病造成的孤老:
指子女患艾滋病死亡,无其他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人。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
四、救助内容及标准
按照《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生产支持精准扶贫等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12号)等文件,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应100%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一)生活救助。
1.城乡居民低保:
家庭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条件的家庭;
未单独立户,但与其父母不共同居住且无经济往来,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失业、机会性感染疾病、社会及家庭歧视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符合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
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供养:
为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3.孤儿保障:
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救助具体标准:
(1)对因艾滋病致孤儿童,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孤儿的保障政策,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在机构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
(2)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因艾滋病一方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纳入孤儿类保障。
(3)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上,各县(区、开发区)可以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
(4)各县(区)、开发区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
孤儿应由其亲属抚养,如无亲属,再由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留抚养,也可采取家庭寄养或进行收养等,确保孤儿身心健康和成长。
4.临时救助:
对属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或低收入的艾滋病困难家庭,当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类型、对象、救助条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00%-500%不等分别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
5.其他生活救助:
对办理南宁市艾滋病致孤儿童收养的免收办理收养调查费、工本费,办理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的免收工本费;
坚决查处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受伤害;
对精准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开展发展生产、危房改造等精准脱贫帮扶。
(二)医疗救助。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为常住南宁市且自愿在南宁市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患者减免首次上药辅助检查和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费用500元/人/年,对维持在治时间达1年且按要求服药、随访、检测的艾滋病患者奖励复诊辅助检查项目费用1次,减免约100元/人。
艾滋病阳性孕妇终止妊娠补助300元/人,艾滋病阳性分娩产妇分娩住院补助1000元/人。
将艾滋病致孤儿童、享受城乡低保或低收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救助,并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其因患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
政府代缴农村居民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人·
年。
(三)教育救助。
在同等条件下按现住址所在地优先安排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并免除书本费、学杂费。
为受艾滋病影响家庭的在南宁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免除书本费、学杂费,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
将在南宁市管辖范围内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艾滋病致困家庭的学生纳入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助。
对集中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机构,在安排教学工作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但未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关怀、就业服务等帮扶救助。
(四)就业救助。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力且有培训就业、创业意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方式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的,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分别在自治区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培训期间给予30元/人.天食宿交通补助,对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象实行一次性以奖代补补助。
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421个贫困村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重点在南宁市56个深度贫困村召开劳动力转移专场招聘会。
鼓励本地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贫困户劳动力实际工作时间,给予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奖励150元/月.人,该项奖励按季度申报,按贫困户劳动力实际工作时长核发。
企业吸纳同一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最多可以享受总额1800元/的奖励。
五、工作机制
创新南宁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关怀办法,在县(区)、开发区疾控中心设立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将艾滋病关怀救助工作与随访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信息宣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或抚(扶)养、赡养人向随访责任单位或“一站式”服务站提出艾滋病社会救助意愿申请,由“一站式”服务站转交申请救助材料(意向)至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
建立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多部门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多部门协调会议,通报艾滋病救助情况,解决“一站式”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逐步实现不同社会救助制度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信息共享。
由各部门根据救助管理职责给予相关救助和帮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实施分类救助,妥善安置,妥善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基本生产生活问题。
六、救助工作程序
县(区)、开发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艾滋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
艾滋病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站通过申请、材料收集、办理、反馈四个环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艾滋病患者申办的社会救助事项。
(一)救助申请。
卫生计生机构随访工作人员在开展随访工作过程中向艾滋病患者或抚(扶)养、赡养人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或抚(扶)养、赡养人提出申请意愿并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或随访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辖区疾控中心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
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事项登记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或随访管理人员出具补办材料清单,待材料补齐后受理。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办。
对于因法律法规、政策限制,不能受理的申请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材料收集。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社、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救助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落实专人负责审核艾滋病患者提交的艾滋病救助材料。
1.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低保申请表;
(2)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5)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原件(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6)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7)艾滋病抗体确认报告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8)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①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由其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证明材料原件;
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原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③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银行卡的,提交由发卡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
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提交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
⑤申请人家庭为诚信计生家庭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家庭证明材料(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交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⑦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特困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含申请知情同意书);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3)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供核实,复印件供留存);
(4)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证明;
(5)艾滋病抗体确认报告单;
(6)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年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出具所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