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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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4、,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二、捐赠资助的接受,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1、,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2、,三、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MZ,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
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
1、,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办理出库手续,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2、,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资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
3、,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4、,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
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
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如实答复。
5、,四、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和社会监督。
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1、,2、,医疗卫生机构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附则,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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