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确认到正名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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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nherentlogiccluefrom“confirmation”to“rectificationofname.”Confirmationisthestartingpointwhilerectificationofnameisthedestination.TheclueisconducivetoexplanationoftheexternalcharacteristicsofChineseconstitutionsinthecentury.
KeyWords:
constitutionsinacentury;
inherentlogic;
confirmation;
rectificationthename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公布。
这是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价值几何,姑且存而不论,它至少从形式上开启了一个时代。
从历史发展看,旧中国与新中国的宪法历经三代(清朝、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2008年)刚好100周年。
回顾这百年的中国宪法,可谓跌宕起伏,柳暗花明,它既见证了中国政治的变迁,也牵动着几代法律人的学思。
这些宪法中的绝大多数,在颁布之前,都承载着沉甸甸的希望;
但颁布之后,又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失望。
就在希望与失望的交织过程中,百年的光阴流过去了。
百年中国的众多宪法,虽然政治背景不同,阶级性质不同,价值目标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百年中国”的宪法,都是在“转型中国”这个整体背景之下诞生的,是现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产物,都是用方块字写成的。
从这个角度上说,它们又带有很多的共性。
在诸多的共性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内在逻辑,那就是:
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
对于蕴藏在中国百年宪法背后的这根逻辑线索,兹论证如下。
一、确认:
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
旧中国《钦定宪法大纲》第1条规定: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作为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一个条款,它是否改变了当时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
没有,它没有为大清帝国的政治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新要素,它仅仅是对沿袭了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传统政治制度的再次确认而已。
初次诞生的旧中国宪法所具有的这一内在品质,百年以来,一直连绵不断,并由此而凝聚成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那就是确认。
换言之,旧中国众多宪法的制定与颁布,都蕴藏着一个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那就是对过去的确认——确认那些已经存在的政治事实。
用当代话语来说,就是要“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
”1]
从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光绪皇帝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对旧中国传统政治的确认,是以宪法的形式使君权正当化。
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主要内容也是皇统不变和不可侵犯,皇权依法继承,皇帝有颁布宪法、任免大臣、统帅军队的大权,等等。
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对袁世凯统治地位的确认:
它以宪法的名义,确认总统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外交大权,并享有解散议会和否决法案的权力。
曹锟在凭借武力夺取最高权力之后,甚至采取贿选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之确认自己的统治地位。
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几乎都是对蒋介石、国民党统治地位的确认。
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所以昙花一现,不了了之,根本的原因,就是临时约法确认的政治格局、政治框架是脆弱的,甚至是虚假的;
没有政治事实支撑的宪法,当然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因此,一部成功的宪法,必须以“确认”作为它的逻辑起点。
从这个角度上说,旧中国宪法也可以称为“确认型”宪法。
为什么旧中国的宪法是一种“确认型”宪法呢?
从历史文化根源上说,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有一个“向后看”的思想传统。
“所以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是诉诸古代权威,作为自己学说的根据。
孔子的古代权威是周文王和周公。
为了赛过孔子,墨子诉诸传统中的禹的权威,据说禹比文王、周公早一千年。
孟子更要胜过墨家,走得更远,回到尧、舜时代,比禹还早。
最后,道家为了取得自己的发言权,取消儒、墨的发言权,就诉诸伏羲、神农的权威,据说他们比尧、舜还早若干世纪。
”2]这样的思维模式,支配了中国百年宪法的精神实质,使中国的宪法以确认过去的事实与经验作为其内在逻辑的起点。
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就明确指出:
“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
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
”3]毛泽东的这个看法,颇有代表性。
它表明,新中国宪法习惯于回顾以住的事实与经验,通过确认过去,来规定现在与未来。
现代法学喻中:
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确认作为旧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蕴。
一方面,是形而下的经验事实方面,它意味着,有什么样的政治事实,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框架;
宪法上的安排基本上就是对既有的政治事实的确认。
袁世凯已经造成了个人专权的事实,他就必然要以宪法的方式来确认这种事实;
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已经造成了一党专权的事实,它也要制定一部《训政时期约法》,来确认这种政治事实。
更为典型的政治个案是曹锟,当他占据了最高统治地位之后,即使动用武力、花费巨额贿赂,威逼利诱,也要迫使国会议员们为他制定一部宪法,以确认他的统治地位,等等之类的事例表明,中国宪法就是对中国政治事实的确认。
并非宪法文本在规定政治事实,而是政治事实在规定着宪法文本。
另一方面,“确认”还是一种形而上的思想理路。
它意味着,只有通过确认过去,宪法上的言说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展开。
从根源上说,任何宪法都有一个未曾明确表达的思想前提(或一个不言而喻的立论基础、一个解释学上所谓的“前见”),只有以某个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作为基础,立宪者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建构起一个基本的宪法框架。
从比较法文化的角度上看,不同文化传统下的“思想前提”,从根本上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
譬如,美国宪法的思想前提,就是源出于基督教的“约”的观念,它首先孕育了世俗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而又成为美国宪法的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
因为,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就宣称:
“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这样的表达方式意味着,美国宪法的文本,以及,通过美国宪法表达出来的政治框架,有一个不言而喻的思想前提:
它是“我们美国人民”相互协商达成的一个“约”定,正是因为它是一个契约,所以,这部宪法本身才是正当的,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它的权威性、合法性才有了一个不容质疑的地位。
美国宪法的这种表达方式意味着,“契约”乃是宪法的思想前提。
反观百年中国的宪法,即使有一些宪法文本号称“约法”,但是,我们却很难把契约观念看作是它的思想前提,——在阅读百年中国众多的宪法文本的时候,我们无法体会到契约的观念。
那么,中国宪法是不是就没有它的思想前提?
也不是;
确认的观念,就是它的思想前提。
以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为例,它的序言部分的主体内容,就是几段关于历史的叙述,譬如,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1840年以后的历史事实;
进入20世纪以后的历史事实;
尤其是1911年与1949年两个时间刻度,又把20世纪的历史裁为三段:
清末、民国与共和国等等。
通过这一连串的历史事实,我们就看到了一条清晰的历史线索,正是这些历史线索,揭示了一条历史发展的规律。
整部宪法的权威性、正当性、不容质疑性,就建立在这样一条历史发展规律之上的。
换言之,我们的宪法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尤其是对某些历史事实的确认,来作为整部宪法的基础和起点的。
现在,我们甚至都很难想象,如果不通过确认历史,我们宪法的逻辑起点与思想根基会在哪里呢?
二、正名:
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如果说确认是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起点,那么,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目的是什么?
就是正名。
何谓正名?
《论语?
子路第十三》记载了一段著名的对话:
“子路曰:
‘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
’子曰:
‘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
‘有是哉,子之迂也!
奚其正?
‘野哉,由也!
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按照孔子的这段名言,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就是正名。
因为,名分不正就言语不顺,言语不顺就无法把事情办成,事情办不成意味着礼乐不能兴、刑罚不能恰如其分,这就会让老百姓恐慌得手脚都无法安放,最终也无法实现对于国家的有效治理。
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也就是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因为,宪法是典型的政治法,是政治家治国理政的依据。
如果没有宪法作为依据,政治家的政治行为就会处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尴尬处境。
因此,宪法对于政治家来说,一个核心的价值与现实的功能就在于正名。
1908年以后的众多当政者,无论他们的政治立场有多大的差异,都要颁布自己的宪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
为什么百年中国的当政者,都不约而同地把正名的希望寄托在宪法身上?
以至于正名竟然成了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以至于百年中国的宪法,竟然在相当程度上演化成为了“正名之法”?
我相信,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索解,有助于深入理解正名与中国宪法的内在关联。
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的当政者为自己正名的方式,主要是求助于上天。
上天的意志就是天意。
如果一个当政者的统治地位得到了天意的支持,那么,他就成了名正言顺的统治者。
不过,上天虽然具有独立的意志,已经被想象成为了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但是,“天何言哉”,上天绝不可能亲口向世人宣告,只有某某才是合法的统治者。
上天表达意志的方式,必须借助于祥瑞之类的载体。
譬如,据《资治通鉴》记载:
公元5年12月,“前辉光谢嚣奏武功长孟通浚井得白石,上圆下方,有丹书着石,文早‘告安汉公莽为皇帝’。
符命之起,自此始矣。
”4]这种从井下挖出的石头及其字符,就是天意的体现。
王莽希望借助于这样的神秘预言,向公众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
根据天意,他本人应当名正言顺地掌握最高的政治权力。
又譬如,公元20年,“秋,七月,大风毁王路堂。
莽下书曰:
‘乃壬午哺时,有烈风雷雨发屋折木之变,予甚恐焉;
伏念一旬,迷乃解矣。
昔符命立安为新迁王,临国洛阳,为统义阳王,议者皆曰:
“临国洛阳为统,谓据土中为新室统也,宜为皇太子。
”自此后,临久病,虽瘳不平。
临有兄而称太子,名不正。
惟即位以来,阴阳未和,谷稼鲜耗,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人民征营,无所措手足。
深惟厥咎,在名不正焉。
其立安为新迁王,临为统义阳王’。
”4]429一次重大的政治安排,就是以“名不正”到“正名”的方式完成的。
如果说,以各种“符命”、“祥瑞”体现出来的天意,主要盛行于政治权力的争夺或转移的特殊时期,那么,证明天意的常规方式,则是一些庄严的仪式,譬如,东岳封禅、天坛祭天,等等。
这样一些由最高统治者主持的仪式,承担着一项重要的政治功能,那就是,沟通统治者与上天的关系。
因为,统治者的祭天过程,就相当于统治者向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