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国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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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关键词……………………………………………………………………………………2
一、引言………………………………………………………………………………3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体系和调整范围…………………………………3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3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整范围…………………………………………4
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
(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过错或意外要件………………………………6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7
三、道路交通事故则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7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替代责任……………………………………8
(二)承担替代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8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9
(四)适用自己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类型……………………………9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和类型………………………………10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10
(一)盗窃、抢夺或抢劫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11
(二)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11
(三)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11
(四)友情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12
(五)挂靠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12
(六)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13
(七)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13
(八)保管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13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的归责……………………………………13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过错………………………………………13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不可抗力…………………………………………14
(三)好意同乘………………………………………………………………14
六、结论……………………………………………………………………………14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这既是我国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象征,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一个极大的危险。
加上我国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的发展远跟不上汽车工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购买力提高的速度,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意识提高程度不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通过对交通参与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分析,以认定交通参与人在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关键词: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认定
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时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中,应属于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是财产责任。
在民法领域不包括其他法律则责任,特别不包括邢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回会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弟76条规定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归责原则。
该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采取三元立场:
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之间造成损害,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31次常委会会议上,专门通过了该法第76条修订案,修订后的76条,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其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经过四年,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归责原则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原则,构成了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体系和调整范围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修订的第76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二元体系,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行为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调整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范围:
(1)须是道路交通事故;
(2)须是是机动车作为加害人,受害人须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
(3)须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之后,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
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实现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责任;
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决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价值和对弱者的保护程度。
在操作上,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见之后,法官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
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能够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
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实行倒置,受害人只要证明了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就有法官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者,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又考虑了保护受害人,还简化了索赔规则,避免出现限额赔偿和全部赔偿的不同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整范围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种:
1.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各自都属于机动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不存在对哪一方需要特殊保护的问题,因此不必采取严格的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不意味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对无法确定责任份额时的一种过错份额的推定。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对于过错的证明都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在被告积极主张时,才负举证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道路交通中所处的地位基本相同,尽管非机动车的机动性能与人相比为优,但并不悬殊。
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在确定责任的具体问题上,应当对行人予以适当倾斜,因为非机动车一方毕竟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且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在道路交通主体地位上也有一定差距,法律要求不尽相同。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主张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害,都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不构成侵权责任。
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
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
其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害,也不涉及对人的特殊保护问题;
即使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财产损失,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具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事故还需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道路、道路交通参与人、车辆运行中等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违法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过程中,道路交通参与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可侵犯义务以及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最为和不作为。
违法行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客观要件,即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自己的行为、管领下的他人的行为以及运行中机动车上的坠落物的坠落运动,构成行为违法或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规定,这两方面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完整结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损害事实是指由于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不利状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损害主要是人身权利受到的侵害,也存在财产权利收到的侵害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中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特殊损害问题中的反射损害和轻微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违法行为作为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一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即一方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具有这样的关系构成侵权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判断,首先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次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的价值判断。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过错或意外要件
《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交通事故将违法行为的存在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而将“过错或意外”这两个不同的条件,且只要有其中一,便可构成交通事故。
1.过错是指侵害人在实施某中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而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的一种心理状态,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其有故意与过失两种表现形式,这里的故意和过失与刑法上的故意、过失含义相同。
(1)主观过错,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但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故意的交通事件被承认为交通事故,目的在于给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给予较好的物质补偿,但并不妨碍对故意的交通事件给予其他事件性质的界定。
例如:
车辆驾驶人出于杀人的目的,故意制造的道路交通事件,显然应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加害人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加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仍然可以定性为其他性质的事件,进而追究其其他的法律责任。
(2)客观过错,过失。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心理状态。
2.意外。
意外事件是指客观上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
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遇到某种自身能力、环境和条件,不能排斥和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意外的交通事件不是交通事故。
但《交通安全法》仍然出于补偿受害者的目的,将意外作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等意外因素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