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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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和幼儿园门口50米内不得设置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

第八条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应设置标志牌,公示场所区域、开闭市时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设置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统一的经营设施。

第九条鼓励餐饮服务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章备案的申请、审核登记和备案凭证的发放

第十条餐饮服务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场所内经营;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经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

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八)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帐。

第十一条在集中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在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后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摊位租赁合同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临时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在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后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临时占道许可证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申请事项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凭证》;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在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的餐饮服务摊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场举办者;

市场举办者应当及时调整摊位租赁合同,协助餐饮服务摊贩转行经营。

(二)对临时占道经营的餐饮服务摊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餐饮服务摊贩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备案审查期限内。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摊贩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以及经营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到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未及时申请变更备案的,视为未备案。

经营地址变更,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到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摊贩遗失备案凭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到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补办备案凭证。

未及时申请补办的,视为未备案。

第四章备案凭证及其相关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凭证》以及申请、核查文书样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备案凭证号格式为:

渝餐饮摊贩备字[发证年号]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发证顺序编号”号。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摊贩取得的《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凭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摊贩应当按照备案登记的事项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凭证》。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档案,确定专人负责备案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备案凭证的登记、填写、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摊贩的备案变更、撤销、日常监管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摊贩备案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二十一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摊贩占道行为的监管,发现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法处罚;

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摊贩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罚;

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摊贩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备案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摊贩备案,收回备案凭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临时占道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占道经营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后,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服务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集中交易市场内设摊或者临时占道设摊从事餐饮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20日起施行。

档案号

备案号

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

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的括弧中注明具体内容。

4.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5.申请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食药监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

1.在餐饮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不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备案范围内经营,不擅自改变备案事项。

4.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

摊位性质

□个体□单位(单位名称:

本次备案属于

□首次备案□变更备案

经营范围

□早餐□宵夜□快餐□饮品□其他()

经营品种

□火锅□烧烤□粥类□面食□粉类□小炒

□点心□盒饭□其他()

经营地点

经营时间

经营面积

加工面积m2

就餐面积m2

供餐座位数座

经营人员

经营人员总数人

体检人员数人

现场用水

□自来水□自备水□无

洗涤设施

□洗涤池□洗涤桶(盆)□其他()□无

所用餐饮具

□一次性餐具□集中消毒餐具□传统餐具

餐具洗涤

消毒设施

□洗涤桶(盆)□消毒桶(盆)□消毒柜□无

防腐保鲜设施

□冰箱□冰柜□其他()□无

防蝇防尘设施

□灭蝇灯□密闭贮柜□纱罩□其他()□无

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桶□潲水桶□无

所用食品

添加剂

原料进货

记录台帐

□有□无

提交的文件、证明

□本人身份证明

□摊位租赁合同(限在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的摊贩提供)

□临时占道许可证(限占道经营的摊贩提供)

□经营人员健康证明

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

现场核查笔录

()第号

备案申请人:

经营范围:

经营品种:

核查地点:

核查时间: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项目

重要

结果判定

符合

合理

缺项

1.经营地点

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1

**

在政府规划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占道经营的,取得临时占道许可。

2

***

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场所距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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