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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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1.2.3现有船舶柴油机改装为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双燃料发动机时,应按《指南》的相关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审批,并按《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中央电控单元(ECU)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1.3定义
1.1.3.1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本规定适用的定义如下:
(1)天然气:
系指从油气田产生的可燃气体,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主要成份为甲烷和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等。
(2)液化天然气(LNG):
系指天然气经冷却或冷却压缩而液化的天然气,并以液态形式储存在特定容器中。
(3)危险性:
系指燃烧、爆炸、低温和压力对船舶或人员可能带来的损伤。
(4)气罐:
系指船上用于储存LNG燃料的压力(低温)容器。
(5)气罐处所:
系指船上用于存放气罐的固定处所。
(6)围蔽处所:
系指在没有机械通风的情况下,通风受到限制且任何爆炸性环境不能被自然驱散的处所。
(7)半围蔽处所:
系指受甲板和/或舱壁限制以致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开敞甲板上的处所有显著差异的处所。
(8)开敞处所:
系指通过自然通风,可燃气体能迅速扩散的处所。
(9)起居处所:
系指用作公共处所、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走廊、厕所、浴室及类似处所。
(10)LEL:
系指可能引起爆炸的最低可燃气体浓度极限点。
(11)气体危险区域:
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存在或可能出现的数量足以需要对机械和电气设备在结构、安装和适用上采用特别防护的区域。
危险区域分为0类区、1类区和2类区:
0类区:
系指持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1类区: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2类区: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即使出现,也可能仅偶然发生并且存在时间短。
(12)气体安全区域:
系指气体危险区域以外的区域。
(13)高压管:
系指最高工作压力高于1MPa的管系。
(14)互锁气体阀:
系指安装在每台发动机气体燃料供应管路上的1套自动阀(3只),其中2只串接在通向发动机的气体燃料管路上,第3只安装在处于2只串接阀之间的气体燃料透气管上,该透气管应通向露天的安全位置。
(15)双燃料发动机:
系指既可以以气体为燃料,又可以燃烧燃油或者同时燃烧燃油和气体燃料的内燃机。
(16)单一气体燃料发动机:
系指只能依靠气体燃料运转且不能转换到燃油运转的发动机。
(17)主气体燃料阀:
系指位于每个发动机气体供应线上的自动阀,它位于机舱外面,尽可能靠近气体加热器(如设有)。
(18)释放源:
系指可燃气体、蒸汽或液体可能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位或地点。
如气体燃料系统内的任何阀门、可拆卸式管接头、管垫圈、压缩机或泵密封装置等。
(19)本质安全机器处所:
系指机器处所的布置应使得机器处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处于安全状态。
(20)ESD防护式机器处所:
系指机器处所的布置使得该处所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处于气体安全状态,但在某种异常情况可能变为气体危险区域。
当出现燃料气体泄漏等异常情况时,非安全设备(点燃源)和机械应自动关闭,只允许防爆型设备或机械运行。
(21)增强安全机器处所:
系指机器处所通过增强通风能力、加强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在其气体燃料管路上采用全熔透对焊接头等方式,有效防止燃料气体泄漏带来的危险。
(22)气罐主阀:
系指位于贮气罐出口上的应急切断阀门,其位置尽可能靠近LNG储罐出口。
第2章
船舶布置
2.1一般规定
2.1.1一般要求
2.1.1.1LNG储罐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2.1.1.2船上气罐压力释放阀的排气口应向上,通常应布置在露天甲板上不小于3m处,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或开口以及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均应不小于5m。
2.1.1.3带有低于最高液位的连接件的气罐,应在气罐连接件下端安装承滴盘,承滴盘的材料应为不锈钢或等效材料,其所在位置应进行有效的隔离或绝缘,以保证万一液化气体泄露,船体或甲板结构不会遭受过冷损害。
2.1.1.4安放气罐的鞍座及船体应具备足够强度以有效支撑气罐。
2.1.1.5当LNG储罐与船体之间采用绝缘方式固定时,储罐应与船体之间进行有效的电气连接。
2.1.1.6气体燃料系统的储存、供给和使用,其布置应使其产生的危险区域尽可能小。
2.1.1.7机舱的几何形状应尽可能简单,避免形成气井。
2.1.1.8当要求设置多机舱并且这些机舱采用单舱壁分隔时,该舱壁应为水密舱壁。
2.1.1.9气罐处所应尽量远离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
如果与其相邻,其边界应是气密型的。
2.1.2材料
2.1.2.1气罐、气体燃料管路、压力(或低温)容器和其他同气体接触的部件的材料应满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6章的要求。
2.1.2.2熔点低于925℃的材料不应用于气体燃料的管路,但与气罐连接的短管除外,此时低熔点材料应包裹在A-60级绝热材料中。
2.2机器处所
2.2.1本质安全机器处所
2.2.1.1机器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5.2、2.6.1的相关要求。
2.2.2ESD防护式机器处所
2.2.2.1机器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5.3及2.6.2的相关要求。
2.2.3增强安全机器处所
2.2.3.1机器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5.4的相关要求。
2.3气罐处所
2.3.1开敞处所
2.3.1.1气罐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7.3.2及2.7.3.3的相关要求。
2.3.1.2若LNG气罐布置在船舶尾部露天甲板上,气罐的有效容积应不大于20m3,其罐体与船舶尾端甲板线所连成的切线(如图2.3.1.2所示),与水平线所形成的夹角应不大于50°
;
否则,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船舶追尾对气罐造成损坏。
图2.3.1.2
2.3.2围蔽处所
2.3.2.1气罐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7.4的相关要求。
2.4出入口和通道
2.4.1一般要求
2.4.1.1出入口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指南》2.3的相关要求。
2.5气体燃料充装处所
2.5.1一般要求
2.5.1.1气体燃料充装处所应满足《指南》2.8.1的相关要求。
第3章
气体燃料管系
3.1一般规定
3.1.1一般要求
3.1.1.1应考虑热变形以及气罐和船体构件的移动而导致管系产生过大应力的影响。
3.1.1.2应防止膨胀接头的过度膨胀和压缩,对其邻接管子应适当加以支撑和固定。
对于波纹管膨胀接头,应防止其被机械损伤。
3.1.1.3当管路与船体结构之间采用绝缘隔离时,则对管路需采取电气接地措施。
对所有具有密封垫片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也均需作电气连接。
一切具有填料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应有电气接地措施。
3.1.1.4供气管路上应尽量少使用软管、法兰,严禁使用滑动式膨胀接头。
供气管路上采用的阀件、软管和其他附件等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3.1.1.5管系的安装应有足够的挠性。
3.1.1.6管系应采用统一的颜色标识。
3.1.1.7气体燃料中含有一些会在系统中凝结的较重的成分,则应安装气液分离罐或收集液体的类似设施。
3.1.1.8可能被隔离的含有液态气体的所有的管路和附件,应安装安全释放阀。
3.2气体燃料管系
3.2.1管系的布置
3.2.1.1管系的设计和布置应满足《指南》2.4.1~2.4.9的相关技术要求。
3.2.2管系的连接
3.2.2.1管系的连接应满足《指南》2.4.10~2.4.19的相关要求。
3.2.3管系的试验
3.2.3.1管系的试验应满足《指南》2.4.19的相关要求。
第4章
机械通风
4.1一般规定
4.1.1一般要求
4.1.1.1任何用于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应与用于非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分开。
船舶营运的所有环境条件下都应能进行通风。
除非电动风机经核准可用于与所服务处所同样的危险区域,否则其不应位于该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内。
4.1.1.2气体危险区域内人员不经常进入的空舱及类似处所,可采用认可型移动式通风装置。
4.1.1.3危险处所使用的风机风扇和通风导管(仅指风扇处)应为按如下规定的非火花结构:
(1)非金属结构的叶轮或机壳,对消除静电应予以适当注意;
(2)有色金属材料的叶轮和机壳;
(3)奥氏体不锈钢叶轮和机壳;
以及
(4)铁质叶轮和机壳,其设计的叶梢间隙不小于13mm。
对于铝合金或镁合金的固定或旋转部件与铁质的固定或旋转部件的任何组合,不论其叶梢间隙多大,均认为有产生火花的危险,故不能用于气体危险处所。
4.1.1.4装在船上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每一种风机,应配有足够的备件。
4.1.1.5通风导管的外部开口处,应设置单个网孔面积不大于13mm×
13mm的保护网。
4.1.1.6当通风系统失效时,在有人值班的位置必须有相应的报警和显示。
4.1.1.7危险围蔽处所的空气进口所在的区域,在没有设置该空气进口时,应为非危险区域。
对于采用机械抽风系统,抽风机的每根进风管的风口应根据气体燃料可能聚集的区域进行布置。
4.1.1.8非危险围蔽处所的进气口应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其距离任一危险区域的边界至少1.5m。
进气管贯穿多个危险处所时,其应具有高于所贯穿处所的压力,除非进气管的气密性可确保气体不会渗入其内。
非危险处所的排气口应布置在危险区域外。
4.1.1.9危险围蔽处所的空气出口应位于露天区域,若未设置该空气出口,则该露天区域的危险性应等同于或小于通风处内的危险性。
4.1.1.10具有通向危险区域开口的非危险封闭处所,应设置符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空气闸。
4.1.1.11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
4.1.1.12通风系统应确保所有空间内具有良好的空气环流,且应确保舱室内不会形成气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