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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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2011年3月初,于先生不幸被查出罹患肾病(非职业病),为了更好的配合治疗及修养身体,于先生请了半年的病假,彻底停止工作专心治病,鑫辉公司批准了于先生的病假。

在2011年7月初,于先生接到鑫辉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鑫辉公司在通知中告知于先生:

因其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原岗位工作,鑫辉公司也没有其他适合于先生的岗位,并且鑫辉公司同于先生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鑫辉公司愿意按法律规定向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再同于先生续签劳动合同。

鑫辉公司是于先生毕业后服务的第一个公司,对鑫辉公司很有感情,并且自己的各种社会资源都依赖于鑫辉公司提供的平台展开,因此非常不愿意离开。

于先生提出了最大的疑问:

自己请了病假还没到期,病假也是得到了用人单位批准的,并且他还在治疗中,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么?

解析:

于先生存在这样的疑问,原因在于他没有搞清楚病假期和医疗期的区别。

病假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由其用人单位批准的治疗和休息期限。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依法享有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限。

病假期和医疗期有相同点:

都是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间;

医疗期建立在病假的基础之上,没有病假也就没有医疗期。

但是病假期和医疗期也有本质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病假是医学概念,是人体在患病或因公负伤后在治疗条件下自然康复所需要的休息时间;

医疗期是法学概念,是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期限。

2、期限不同。

病假期限根据病情轻重程度确定;

而医疗期的期限由法律规定,一般与职工工龄密切相关,对疾病病情因素参考较少。

3、法律规定不同。

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但如果病假超过法定的医疗期,超过部分对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案例中,于先生工作三年,其法定医疗期为3个月,他从被查出患病之日起,连续请了半年病假,也就是说,于先生的医疗期已经与2011年6月初到期。

而他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到期,可见,6月初之后,鑫辉公司就不再受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了,因此,鑫辉公司在同于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行为,并不违法。

附: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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