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婚姻家庭法姻亲名词解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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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婚姻家庭法姻亲名词解释文档格式.docx

  呈诉离婚两愿离婚判决离婚登记离婚虚假离婚通谋离婚欺诈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外调解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重婚

  离婚的法律效力

  收养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夫妻感情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公证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的拟制效力亲权

  亲权行使障碍

  收养的解销效力无效收养行为

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群婚:

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

  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市民法婚姻:

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

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

  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

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

  规范的总和。

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

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

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

华师婚姻家庭法姻亲名词解释)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

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强迫

  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

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

  十分广泛。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应性别而异。

包办婚姻:

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重婚:

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

  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

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

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其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亲属:

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宗族:

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

还包括室女和来归之妇,前

  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

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

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

  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拟制血亲:

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使具有该种血亲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

  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姻亲: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亲系:

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

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行辈:

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用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等亲:

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近远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度量衡的作用。

不同的血缘关系是确定亲

  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与姻亲的。

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丧服制度:

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近远的。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

  属关系,还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婚姻的成立:

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

  于第三者的间接效力。

掠夺婚:

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互易婚:

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

劳役婚:

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役,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买卖婚:

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

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地下地

  位。

聘娶婚:

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

男家娶妇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婚嫁程序。

(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诺婚:

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选择民事婚:

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结婚合意:

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禁婚亲:

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根据。

人类生活的长期实践表

  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这是相同病态基因起作用的结果),以至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婚约:

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事实婚约:

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夫妻: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一体主义:

亦称夫妻同体主义。

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夫妻别体主义:

亦称夫妻分离主义。

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住所决定权:

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夫妻同居义务:

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

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

  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亦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

  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夫妻财产制:

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法定财产制:

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

  制。

  约定财产制:

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许多国家的立

  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他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普通财产制:

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

  产制。

  非常财产制:

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定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

  撤销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的共同所有。

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一般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所得共同制:

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劳动所得共同制:

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指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

  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剩余共同财产制:

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

  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

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

  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

亦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的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

  一起,由夫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

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的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

  有权的财产。

  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

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亲子关系:

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上的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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