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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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docx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

旅馆建筑设计规(JGJ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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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

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

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或建筑物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第3章旅馆建筑设计规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如必须设在客房楼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3.1.7条室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条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

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3.1.9条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的有关规定。

3.2客房部分

第3.2.1条客房。

一、客房类型分为:

套间、单床间、双床间(双人床间)、多床间。

二、多床间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三、客房不宜设置在无窗的地下室,当利用无窗人防地下空间做为客房时,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设备。

四、客房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五、客房的隔墙及楼板应符合隔声规的要求。

六、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七、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

8。

八、跃层式客房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3.2.2条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卫生间。

一、客房附设卫生间应符合表3.2.3-1的规定。

二、对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

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不应大于表3.2.3-2的规定。

三、当卫生间无自然通风时,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3.3公共部分

第3.3.1条门厅。

一、门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第3.3.2条旅客餐厅。

一、根据旅馆建筑性质、服务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馆邻近的公共饮食设施水平,应设置相应的专供旅客就餐的餐厅。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中的一级餐馆标准;四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二级餐馆标准;五、六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三级餐馆标准。

四、为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

五、旅客餐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中有关餐馆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3.3.3条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第3.3.4条商店。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相应的商店;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小卖部。

设计时可参照现行的《商店建筑设计规》执行。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第3.3.5条美容室、理发室。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美容室和理发室;三、四级旅馆建筑应设理发室。

二、理发室应分设男女两部,并妥善安排作业路线。

第3.3.6条康乐设施。

一、康乐设施应根据旅馆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

二、康乐设施的位置应满足使用及管理方便的要求,并不应使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宜设游泳池、蒸汽浴室及健身房等。

3.4辅助部分

第3.4.1条厨房。

一、厨房应包括有关的加工间、制作间、备餐间、库房及厨工服务用房等。

二、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三、厨房平面设计应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错,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与熟食混杂等情况发生。

四、厨房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中有关厨房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3.4.2条洗衣房。

一、各级旅馆应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洗衣房。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三、洗衣房的面积应按洗作容、服务围及设备能力确定。

四、一、二、三级旅馆应设有衣物急件洗涤间。

第3.4.3条设备用房。

一、旅馆应根据需要设置有关给排水、空调、冷冻、锅炉、热力、煤气、备用发电、变配电、防灾中心等机房,并应根据需要设机修、木工、电工等维修用房。

二、设备用房应首先考虑利用旅馆附近已建成的各种有关设施或与附近建筑联合修建。

三、各种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

运行、管理、维修应安全、方便并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四、设备用房应考虑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第3.4.4条备品库。

一、备品库应包括家具、器皿、纺织品、日用品及消耗物品等库房。

二、备品库的位置应考虑收运、贮存、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与方便。

三、库房的面积应根据市场供应、消费贮存周期等实际需要确定。

第3.4.5条职工用房。

一、职工用房包括行政办公、职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厕所、医务室、自行车存放处等项目,并应根据旅馆的实际需要设置。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第4章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旅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现行的防火规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第5章旅馆建筑设计规

5.1给水排水

第5.1.1条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及防火规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5.1.2条给水。

一、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以满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当仅有一条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时,应按有关防火规和生活供水要求设置蓄水池。

二、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2暖通空调

第5.2.1条暖通空调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各条规定。

第5.2.2条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空调;四级旅馆建筑在夏季宜设降温空调;五、六级旅馆建筑不宜设空调。

室暖通空调设计参数及噪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第5.2.3条空调系统。

一、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温暖地区(沿海地区除外)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客房的新风系统应有加湿措施。

二、客房卫生间应保持负压。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门厅出入口宜采用冷、热风空气幕;三、四级旅馆建筑宜采用循环风空气幕。

四、餐厅、宴会厅、商店等公共部分宜采用低速空调系统;三、四级旅馆建筑可采用独立机组空调。

厨房宜采用直流式低速通风或空调系统。

五、厨房应保持负压,餐厅应维持正压。

六、新风系统宜采用二次过滤措施。

七、严寒地区公共建筑物宜设值班采暖。

第5.2.4条冷源、热源。

5.3电气

第5.3.1条供电电源除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及防火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旅馆建筑等级、规模的不同,用电负荷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及三级高层旅馆建筑宜设应急发电机组,其发电机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及事故照明的使用负荷。

三、在一、二级旅馆建筑中,由于电压偏移过大而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自动调压变压器或采用其它调压措施。

四、用电负荷的确定,宜采用需用系数法,其需用系数及自然功率因数推荐值,可按表5.3.3-2采用。

附录一本规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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