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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是:

当事人违反税法,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秩序,应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不区分主观有意或者过失,只要违反税法就要承担行政责任;

一般尚未构成犯罪(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违法追究行政责任,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违法行为的轻重,违法显著轻微只要纠正,不必处罚。

);

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P434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

①法定原则;

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④过罚相当原则;

⑤处罚与教育相对合原则;

⑥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税收的立法权要紧集中在中央,地点没有税收立法权,因而地点性法规和地点性规章均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处罚。

•能够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部门有: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②国务院(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③国家税务总局(可设定警告和罚款)

•省以下在税收法规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行为。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P435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

但有特不授权:

•即税务所能够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额在2000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2、管辖(了解)

• 管辖原则有以下几层含义:

• ①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 ②从税务机关级不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 ③从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P435-436

•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晰、违法后果比较轻微而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进行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定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调查与审查

2、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政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决定

  

•(六)处罚的执行P438

•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能够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执行方式P438

•①当场收缴罚款

•②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二、税务行政复议P439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

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2、特点:

(1)当事人不服为前提,具有行政救济的目的;

(2)不告不理;

•(3)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①关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

(复议为前置程序,不可选择)

•②关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复议或起诉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能够向法院起诉。

(复议非前置程序,复议和诉讼可选择。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P439-440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

①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税务机关托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含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治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能够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够提请审查。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P441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差不多制度是实行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此裁决为终局裁决,这种二级复议审理是专门规定。

•4、见P441

•复议申请人也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参阅教材P442七个方面。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

(1)受理。

P442

•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理,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决定。

P443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依据和材料。

•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规定的,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构,有权处理的机构应当在60日内,依照审理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三、税务行政诉讼P445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P446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P446-447

•1、级不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专门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447-448

•其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差不多一致。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P448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的行为。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P449

•法院审理:

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

•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四、税务行政赔偿P449

• 1、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全法权益造成的损毁代表国家给予赔偿的制度。

•2、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P450

•①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

•②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P451

(1)一般情况下,谁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税务机关确实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2)通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的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接着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接着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的机关。

  

•5.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赔偿范围。

P451-452

•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仅包括直接损害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7、例外情况不在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P452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非诉讼程序;

•司法程序;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9、税务行政赔偿方式和费用标准

•国家以支付赔偿金为要紧方式。

具体有: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方式

•费用标准见P454-455

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2004年税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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