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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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在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七条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其职权。

第八条对具备条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以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总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二)具有相应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办法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具有财经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或具备同等水平的经济类职业资格;

(四)二级公司的总会计师须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8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公司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正职3年以上,或者在下属公司分管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三级及三级以下公司的总会计师须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不具备上条规定,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直接责任的;

(四)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本公司或下属公司、关联公司拥有股权,以及有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及亲属利益的。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承担的主要岗位职责:

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会计基础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公司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公司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和分析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其职权;

(六)组织公司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七)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考核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促进公司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工作;

(五)制定公司增收节支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考核监测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财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考核、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公司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公司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行岗位职责应拥有的主要管理权限:

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以及公司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公司经营班子办公会及公司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发展战略;

(二)制定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公司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四)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十九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岗位职责对董事会或公司经营班子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公司经营班子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总会计师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总会计师应当参与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免、考核。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公司按规定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

除规定内小额资金的使用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批准支出外,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大额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二条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公司经营决策程序;

(四)其他对公司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对公司做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资产流失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负责人对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总会计师对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

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公司经营班子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主管责任:

(一)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公司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

(三)公司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二十六条总会计师根据管理权限对下列事项负相应责任:

(一)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公司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公司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七章任免考核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性质和管理要求,总会计师任职方式分别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名制、面向社会或公司内部公开招聘制、上级单位委派制。

第二十八条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聘任按照国家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或聘任;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或聘任。

总会计师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进行述职。

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围绕公司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方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对总会计师履职考核,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公司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公司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下属公司总会计师履职考核工作。

第八章奖励惩处

第三十二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或公司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或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三十三条总会计师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对公司出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或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公司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未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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