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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

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三、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

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200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

(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

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七)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

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八)本办法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

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

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2。

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

子女

3.父母

(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十二)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

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办法.

(二)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1.医疗给付。

残废给付。

(三)医疗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四)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五)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六)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七)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八)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

(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

(九)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定综合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一)检验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二)药品费按定价75折优惠

(三)手术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四)住院费按定价75折优惠

(五)治疗费按定价75折优惠

(六)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第五条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贷款最高金额以2。

5万元为限。

第六条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员工申请贷款达6000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阶以上员工。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连系订定。

七、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公司国际部为海外地区工作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对于到职员工提出“Designation of Beneficiary Card”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职人员则须退保。

保险费由总公司负担.

保险期间:

凡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

所谓商业旅行,是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离开办公地点、家庭或其他地方开始算起,直到他回家或办公地点为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容: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伤害而致死亡、失肢、失明或永远残废时可得到赔偿。

  保险给付金额:

最高为年薪的5倍,最高每人美金15万元或每团体美金300万元。

不包括事项:

经常工作地点与住家间的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保险,但“回国休假"

时家庭所在地与派驻所在地间的旅行则包括在内。

搭乘公司所有、公司租用或专为公司利益飞行的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

在当地无相当的赔偿时,由纽约总公司管理当局决定后,经纽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公司给付。

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伤状况的书面报告(如系死亡,包括死亡证明)以及确因公务旅行而受到伤害的证明。

八、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

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

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

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九、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

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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