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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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新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北京交通大学和参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轨道交通施工质量管理、控制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内容包括:

工程划分、统一标准、施工降水、车站、隧道、盾构隧道、桥梁及涵洞、路基、道路、车辆段及综合基地、防水、轨道和装饰装修工程等专项标准。

《轨道交通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的专项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下结构防水工程、高架区间桥面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厕浴间防水工程、注浆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

本标准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编写组负责具体解释。

主编单位: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

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

北京地铁监理公司

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方达致远建设监理公司

主编:

罗富荣

副主编:

贺少辉郭德友

主要编写人:

罗富荣贺少辉佟丽华郭德友孙长军

潘秀明雷军张成满李振东孙健陈建

张学文杨开武戴玉超肖志韬谢瑛

张学一廖贤明

2005年8月

关于同意北京市工程建设专项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备案的函

建企标备函[2005]16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备案的函收悉。

经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同意所报技术标准《轨道交通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QGD-012-2005作为北京市工程建设专项技术标准在北京市建委备案,备案号为:

JQB—052—2005。

北京市建委科教处

2005年8月10日

目次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防水质量管理,统一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防水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订补充标准。

l.0.3施工单位作为防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防水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防水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0.4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取得的数据应真实、全面、可靠,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防水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6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执行本标准;

当本标准与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不一致时,应按最严格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含部分执行国家、行业及北京市有关标准。

2术语

2.0.1轨道交通防水工程waterproofengineeringofrailtransportation

指对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的工程实体。

2.0.2防水等级gradeofwaterproof

根据地下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所确定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

2.0.3刚性防水层rigidwaterprooflayer

采用较高强度和无延伸能力的防水材料,如无机类防水涂料、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防水层。

2.0.4柔性防水层flexiblewaterprooflayer

采用具有一定柔韧性和较大延伸率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有机防水涂料构成的防水层。

2.0.5复合式衬砌分区防水系统partitioningwaterproofingsystemwithwaterstopsforthecompositelining

为了防止透过防水板的水在防水板与二次衬砌的接触面间形成‘窜流’,将透过防水板的水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分舱’内而设置的防水系统。

2.0.6膨润土防水材料bentonitematerialsforwaterproofing

指利用天然钠基膨润土加工制作而成的地下工程防水材料,包括膨润土防水毯主材、密封膏及膨润土止水条等配套材料。

2.0.7膨润土防水毯

由两层土工织物(一层有纺土工布、一层无纺土工布)包裹天然钠基膨润土颗粒针织而成的毯状材料。

膨润土颗粒均匀分布,以针织方法将膨润土颗粒固定,无纺土工布的外表面加烫一层高密度聚乙烯(HDPE)薄膜。

2.0.8明挖法cutandcovermethod

敞口开挖基坑,再在基坑中修建隧道等地下结构,最后用土石回填恢复地面的施工方法。

2.0.9暗挖法miningmethod

不挖开地面,采用从施工通道在地下开挖、支护、衬砌的方式修建隧道等地下结构的施工方法。

2.0.10盾构法shieldtunnellingmethod

采用盾构掘进机进行开挖,钢筋混凝土管片拼装而成的衬砌环作为承载和防水的永久结构的隧道暗挖施工法。

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为便于资料管理和资料归档,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表格,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以下简称‘资料规程’)的规定填写;

《资料规程》中没有的表格,本试行标准将给予补充,并按《资料规程》的要求统一编号。

3.1.2轨道交通工程的防水,应根据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以保证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3.1.3轨道交通地下结构防水应遵循“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多道防线、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与其相适应的防水措施。

当结构处于贫水稳定地层,同时位于地下潜水位以上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考虑限排。

3.1.4轨道交通地下结构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及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2区间隧道及连接通道等附属的隧道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二级,顶部不允许滴漏,其他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1000;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4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

3.1.5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并编制防水工程施工方案。

3.1.6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未经监理单位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1.7钢筋工序之后,合模之前应对防水层保护质量作隐蔽前检查,破损部位应及时修补好。

3.1.8防水工程必须由专业防水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水队伍进行施工;

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1.9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国标《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附录A、附录B的规定或其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等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

对于膨润土防水毯及其配套材料,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技术企业标准《膨润土材料防水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试行)》(QGD-001-2003)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

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

3.1.10防水工程施工期间,明挖法和暗挖法(盾构法除外)施工的车站和区间隧道,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0.5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3.1.11明挖法施工的地铁防水工程的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其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1.11的规定。

3.1.12轨道交通地下结构防水工程应按规定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

防水工程渗漏水调查与量测方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附录C执行。

3.1.13防水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资料规程》的表C1-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3.1.11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防水层材料

施工环境气温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贴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冷贴法不低于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5℃

有机防水涂料

溶剂型-5℃~35℃,水溶性5℃~35℃

无机防水涂料

5℃~35℃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

膨润土防水毯

不低于-10℃

3.1.14防水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

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15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和按《资料规程》的表C5-1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2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防水工程应为轨道交通车站和区间隧道工程的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3.2.2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

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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