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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托人拟超越本区域承揽业务,应征得委托人同意方可实施。

在委托经营区域内,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跟踪经营的具体项目上发生冲突,由委托人一方的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实际承接方利益的前提下决定由哪一方实施项目经营,双方应遵照执行。

二、委托条件

1、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出资认购其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一经认购,受托人的股东资格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占有委托人合法股权____份或总股权的____%,按委托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委托代理和股权登记,行使股东的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受托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在公司参与分红,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受托人出资入股后的股权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

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可以向委托人提出转让股权申请,委托人将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受托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最高限额为受托人出资入股的本金,受托人不得提出高于入股本金的转让要求。

2、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须向委托人缴纳无形资产(委托人相关证照等资源)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缴费为年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

每年贰拾万元,不论期间是否承揽到工程任务,均须足额缴纳,且应在每年上半年内缴清。

该项费用委托人有权从相应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中扣缴。

3、在工程造价中应单独计取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收入系非竞争性专项费用,该项费用收取后由受托人自行使用。

4、受托人涉及外出经营,需委托人在其税务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委托人上缴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相应税费,由委托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5、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分公司所有运营成本和费用,并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在完成本合同规定上缴委托人的费用和上缴国家和地方有关税费后所实现的利润归受托人所有。

三、组织管理

1、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在本合同约束下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受托人有权设置分公司管理机构,招聘管理人员和组建施工队,在委托经营权限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受托人招聘的人员隶属于受托人,不是委托人的员工。

受托人招聘人

员的工资待遇等由受托人自主决定,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

2、受托人为委托人向分公司委派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负责与委托人的工作联络与沟通,管理公司证照、公章等资源,监督分公司依法经营,履行《委托合同》,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社会信誉,并协助分公司下属各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分公司需在分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由分公司全权负责,委托人可随时抽查。

3、施工项目的组织管理,应按项目管理的组织方式组建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管理。

受托人为履行项目监管职则,原则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财务负责人由委托人委派,代表公司监督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管理项目公章及印鉴使用,并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工作;

也可由受托人自行组织安排和统一管理,委托人定期派驻各专职人员对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以及项目资金的运行安全状况等方面全方位检查。

受托人对以上各项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委托人派驻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工资及有关待遇等由受托人承担。

4、为满足项目招标条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编列的委托人公司人员,项目中标后因故不能到场的,委托人应对原配备的人员进行调整,或由受托人自行配置合格人员。

如因人员调整受到业主追究和处理的,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和处罚。

发生此种情况应由受托人与业主方积极协商处理,并承担可能受到的处罚。

5、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组织运行并接受委托人的审核。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受托人也应遵照执行。

四、经营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其经营方式以利用委托人资质资源,以委托人名义参与工程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开展经营活动。

受托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任务及办理其他业务。

2、受托人拟投标或以其他方式承揽工程项目时,应事先告知委托人,并登记备案。

3、受托人在本合同规定经营区域或经委托人批准的其他地域开展经营活动,需办理分公司工商注册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办理,并由委托人确定分公司注册负责人。

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相关备案的,由委托人派员办理,受托人可派员配合,办理上述业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4、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投标及中标项目需向业主(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其所需现金原则上由受托人自行解决,遇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但必须通过委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

需由委托人开户银行出具保函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根据招标方规定的担保额度,按照委托人开户银行的相关规定,由受托人将所需资金打入委托人帐户,由委托人从其开户银行出具。

受托人拟以其他方式办理相关保函(担保)的,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方可办理。

5、投标项目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信贷证明以及需要办理有关公证的,由委托人办理。

办理上述业务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6、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类税金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均由受托人承担。

7、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文件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盖公司公章,并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拟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对外分包合同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签订。

委托人在审核具体项目的合同文本时,如发现可能给委托人或工程本身带来重大风险的合同条款时,有权要求受托人与发包人谈判修改合同内容,如经谈判合同内容未能得到修改的,委托人有权拒绝签订该项目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8、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应有选择的承揽工程项目,不做低于成本的报价,不承接业主支付能力差的工程项目,不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以规避经营风险。

9、受托人拟投标的工程项目,委托人有权对拟投标报价进行审核,如经审核认为报价不尽合理,存在较大风险的,可以要求受托人对报价进行调整,如受托人不接受调整意见,委托人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投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10、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自行组织施工,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外分包,并严禁转包。

受托人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的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可由双方合作完成或承包给委托人组织完成。

承包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另行商定。

11、由受托人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如发生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人员、设备投入严重不足,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时,为维护委托人权益和信誉,委托人有权纠正受托人的项目组织工作,或由委托人直接组织管理和投入施工力量,委托人因此投入的成本由受托人承担。

由于上述原因,被发包方做出清退出场处理的,其责任由受托人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和信誉损失亦由受托人承担。

12、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参与工程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含资审文件)可以自行编制,不能编制的,可以交由委托人的经营部门编制,但应按委托人的规定支付投标文件编制费用。

13、受托人在组织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违约或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受托人承担责任和处罚。

由此给委托人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额度应与受损失的程度相等。

14、因工作需要,委托人为分公司和项目部刻制的公章,只能用于一般的业务往来使用,严禁用于签订经济合同和为他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否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后果的,委托人将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分公司及项目部所需公章由委托人负责按标准刻制,并由委托人派出人员负责保管使用。

严禁受托人私刻公章,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罚,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5、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他人合作投标或协助他人投标,如发现此种情况,视为受托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16、受托人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或法律追究,其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17、受托人因故与发包方或相关方发生有关争议,拟以委托人名义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方可实施,由此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和法律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18、如因受托人原因或与受托人有关的事件,导致委托人被诉,则由受托人承担被诉后果和有关费用。

因被诉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受托人全额赔偿。

五、财务与资金管理

1、分公司及其承揽的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应由委托人委派专职财务人员驻分公司或项目部负责财务管理并办理会计业务。

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能力,经委托人同意,也可采取委托方式委托分公司办理会计业务,即由分公司设立的财务部门及其财务人员按国家会计制度和委托人的要求建帐、记帐、进行会计核算,但必须接受委托人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如分公司财会人员不能胜任,或不遵守委托人有关要求和规定的,委托人有权从公司派出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会计工作。

2、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业务往来和资金收支均应使用正规发票,按规定入帐,并依法纳税。

3、项目资金支出必须经委托人委派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认后方可支付。

对项目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必须严格执行计量、结算支付程序,按分包合同的规定严格控制,避免超额支付工程款项。

在工程竣工与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之前及不具备付清分包工程款能力之前,不得与分包人办理分包项目竣工结算手续(分包结算书及签认单等),以规避由此产生的纠纷、诉讼等情况的发生。

4、受托人不得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货款,如发生上述拖欠行为,委托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从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拖欠的相应款项,并视为委托人已将此款支付给受托人。

六、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

1、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必须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如因质量问题受到追究和处罚的,其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受托人承担。

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保修期内,受托人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本委托合同到期的,其保修责任仍由受托人负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保质期如发生质量问题受到追究,由受托人承担相关责任,此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2、委托人鼓励受托人承揽施工的工程项目争创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经受托人的努力,获得优质工程奖项,委托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如业主或国家相关部门直接给予经济奖励,全部由受托人享有。

3、受托人在施工项目上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和施工操作规程,配齐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家和地方规定应为施工人员投保的,受托人应予办理。

如不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责任、赔偿和事故处理等均由受托人承担。

七、工程文件管理

分公司承揽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完善工程文件管理,做到竣工资料齐全。

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签发后,应及时上交委托人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竣工资料和结算书等工程文件移交委托人主管部门存档。

八、委托人委派人员的待遇与支付

1、委托人委派驻分公司和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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