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村镇际村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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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蕾小区、林业站及供电所地块:
东至际村往县城道路、南至际村往县城道路、西至过境路、北至水墨宏村一期南向路,面积约29亩;
亭前西南侧沿河地块:
东至亭前往南湖道路、南至南溪饭店(含南溪饭店)、西至浥溪河、北至宏际桥,面积约1亩。
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时间
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4月30日。
四、被征收人
征收区域范围内单位、个人房屋(含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含附属用房)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2、室内装饰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非住宅用房(办公、工业、商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供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不采取宅基地自建安置。
单位非住宅房屋在评估的基础上,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不再享受产权调换,须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货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集体、国有划拨、国有出让)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后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附属用房及附属物补偿(见附件一)。
(3)室内装饰补偿(见附件二)。
(4)搬迁补助费(见附件三)。
(5)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见附件四)。
(6)非住宅房屋(办公、工业、商业)停产停业损失费(见附件五)
(二)产权调换方式
安置房为商业用房和商住用房,依法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被征收户住房已安置的,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安置房源在水墨宏村一期南向地块,结合旅游服务功能布局分商业区和商住区进行房型设计。
其中,商业区规划设计均为商业用房;
商住区规划设计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三层及以上为住宅用房。
房屋的面积差异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次安置房标准均为毛坯房(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管线到位)。
(1)个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房屋经认定合法的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原则上在商住区按等同面积产权调换安置住宅用房、货币购买商业用房(不得只购买商业用房或全部置换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住宅部分互找差价。
结算方式如下:
①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住宅用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差价(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方式见附件六、附件七)。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调换住宅用房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③调换房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均价,不分楼层)结算房款:
超出5M2以内(含5M2)的,按1300元/M2结算房款;
超出5M2以上至20M2以内(含20M2)的,按1700元/M2结算房款;
超出20M2以上的,按2200元/M2结算房款。
④商业用房按安置价4500元/M2(均价,不分楼层)购买,超出20M2以内(含20M2)的,按4700元/M2结算房款;
超出20M2以上至50M2以内(含50M2)的,按5000元/M2结算房款;
超出50M2以上的,按5500元/M2结算房款。
⑤附属用房及附属物补偿(见附件一)。
⑥室内装饰补偿(见附件二)。
⑦搬迁补助费(见附件三)。
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见附件四)。
(2)个人商住用房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房屋经认定合法的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原则上在商住区按等同面积调换商住房(不得只购买商业用房或全部调换住宅用房),互找差价。
①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与调换房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等同部分,按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差价(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方式见附件六、附件七)。
②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超出调换房住宅用房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③调换房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均价,不分楼层)结算房款:
④被征收房屋商业面积与调换房商业面积等同部分,按房屋使用结构、成新率结算差价(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方式见附件六、附件七)。
⑤被征收房屋商业面积超出调换房商业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⑥调换房商业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商业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均价,不分楼层)购买,超出20M2以内(含20M2)的,按4700元/M2结算房款;
⑦附属用房及附属物补偿(见附件一)
⑧室内装饰补偿(见附件二)
⑨搬迁补助费按住宅、商业用房分类补偿(见附件三);
⑩住宅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见附件四)及商业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费(见附件五)。
(3)个人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房屋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原则上在商业区等同面积调换商业用房,互找差价。
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调换房建筑面积等同部分,按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差价(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方式见附件六、附件七)。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调换房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③调换房商业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商业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均价,不分楼层)购买,超出20M2以内(含20M2)的,按4700元/M2结算房款;
④附属用房及附属物补偿(见附件一)。
⑤室内装饰补偿(见附件二)。
⑥搬迁补助费(见附件三)和停产停业损失费(见附件五)。
(4)个人住改商用房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房屋经认定合法的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原则上在商住区按等同面积购买、调换商住用房。
其中,调换房商业面积货币购买,住宅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的住宅面积调换(不得只购买商业用房或全部调换住宅用房),互找差价。
①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与调换房住宅建筑面积等同部分,按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差价(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方式见附件六、附件七)。
②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建筑面积超出调换房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④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商业用房部分面积,按商业用房类似房地产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⑤商业用房按安置价4500元/M2(均价,不分楼层)购买,超出20M2以内(含20M2)的,按4700元/M2结算房款;
⑥附属用房及附属物补偿(见附件一)。
⑦室内装饰补偿(见附件二)。
⑧搬迁补助费按住宅、商业用房分类补偿(见附件三)。
⑨住宅部分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见附件四)。
⑩认定的商业部分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见附件五)。
被征收人房屋全面积认定为住改商的,安置的住宅部分面积,按个人纯住宅产权调换原则执行。
(三)对被征收房屋原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是商业的,但2012年10月31日前已作为商业用房使用,且累计营业2周年以上(含2周年),征收时仍在营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被征收房屋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及宏村镇政府,根据现场查勘后确认实际营业面积。
累计营业时间不满2周年的,按房屋原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
(四)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按选房方案在相应规划设计区域进行选房,并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期限搬迁腾空房屋。
未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期限搬迁腾房的,所选房号无效。
(五)经认定合法的附属用房,均不作产权调换。
其中,附属房屋层高达到2.2M以上(含2.2M),有门窗、墙体等围护结构及顶盖,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按房屋建筑重置价予以评估补偿(见附件八);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简易用房予以货币补偿(见附件一)。
(六)对有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征收人对使用人不予补偿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七)依法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八)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权证一并交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含产权纠纷房产),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依法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提存公证。
七、违法违章建设,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奖励政策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给予60元/M2奖励,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