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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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采购部负责采购个体防护用品,且采购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3.
财务部根据国家、上级的有关规定,对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等方面进行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3.4.
公司工会组织是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的监督机构。
4.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原则
4.1.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
4.2.
坚持属于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须配备的防护装备必须发放;
4.3.
根据各种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个体防护用品;
4.4.
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在配置个体防护用品的同时,应通过设备改造,工艺改革等途径,消除危险有害因素;
4.6.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范围。
5.防护用品按防护功能分类
5.1.
防尘用品;
5.2.
防毒用品;
5.3.
防噪声用品;
5.4.
防触电用品;
5.5.
防高温、烧灼用品;
5.6.
防微波、激光、辐射及放射性用品;
5.7.
防酸、碱用品;
5.8.
防冲击坠落用品;
5.9.
防油用品;
5.10.
防水用品;
5.11.
救生用品;
5.12.
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
5.13.
防寒用品;
5.14.
其它用品。
6.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6.1.
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
若采购特种个体防护用品,必须审查其由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颁发特种个体防护用品定点经营或生产证书。
特种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6.2.
采购部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个体防护用品标准,正确选购个体防护用品。
6.3.
凡购进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入库前类型、数量的核对;
产品质量的检验,甚至做功能性试验。
7.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
7.1.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一律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工种通知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据单开具个体防护用品领用卡,若工种变动及时更正,此卡由个人妥善保管。
7.2.
领用时由领用人持领用卡和部门安全员开具的个体防护用品领用单到个体防护用品发放部门领用。
发放部门审核其工种和期限按《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标准》发放并登记在个人领用卡,一并交给领用人。
7.3.
凡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按劳动人事部核定的主要工种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对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个体防护用品。
7.4.
员工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岗位,在接受变换工种教育后按照新工种配置,同时办理交还、转移、增领等手续。
7.5.
新进人员经三级教育后,按分配的工种,对照《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标准》发放。
第一次发放二套工作服,使用到期后再予以更换。
7.6.
招用的大中专,技校生参加劳动,由所属部门按同工种享用的原则开具个体防护用品领用单携带本人劳防领用卡,领取个体防护用品,劳动期满自行保留,然后按分配工种期限折算调换。
7.7.
对代培训人员或外来施工人员来公司作业同样按本标准执行,但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由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理,或交费代办或按合同协议办。
8.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8.1.
各部门要教育员工按照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爱护使用保管。
8.2.
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者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正确保管和管理个体防护用品,以防管理不当造成损失和失效、超过使用期及霉变、老化、腐蚀。
8.3.
对必须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应进行安全可靠性检查,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禁止使用,用毕妥善保管。
8.4.
本《标准》规定配置的工种(岗位)若患近视,老光等眼疾者,可申请配镜、由安全部门出具证明,到指定特约商店配镜,若自行验光配镜费用不予报销。
8.5.
个体防护用品实行不修补,到期以旧换新。
员工离开(调离、退职)本公司,应交还个体防护用品。
员工的个体防护用品若有遗失或不交或不交提早领用则按使用期限和物价总价折算进行赔偿领新。
8.6.
个体防护用品领取三个月内因质量问题可不作赔偿、调换,若人为因素损坏则按规定期限折算赔偿。
8.7.
凡作出废处理决定的个体防护用品,禁止作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
9.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