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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派遣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用工关系。

第三条 

《劳动合同》系指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

第四条 

派遣期即用工期,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派遣人员到乙方工作的年限。

第五条 

派遣费系指甲方将人员派往乙方工作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根据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费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一)派遣员工的工资;

(二)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三)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四)派遣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

(五)派遣员工的商业保险;

(六)派遣员工的福利费;

(七)管理服务费:

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等费用。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以及其派遣员工本协议中与其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与乙方所需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八条 

甲方负责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员工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派遣员工的思想工作。

第九条 

乙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派遣员工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一)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员工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按时、足额缴纳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派遣员工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为派遣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证件办理等服务;

(四)为派遣员工组织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

第十条 

乙方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服务涉及的相关费用另行协商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听取乙方和派遣员工对甲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派遣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用工关系范围内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依据本合同要求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为乙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并经乙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乙方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负责派遣员工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对派遣员工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乙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对于在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前必须明确告知其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

(三)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本协议、《劳动合同》及乙方的相关规定,承担甲方支付的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为连续工作的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七)对派遣员工实行同工同酬。

若乙方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八)派遣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乙方应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和条件,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派遣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用工的派遣员工,乙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派遣期内。

对同一派遣员工,乙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派遣员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派遣员工加班。

遇特殊情况需要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须依法予以倒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派遣员工的婚丧假及婚丧假期间的待遇、派遣员工本人的丧葬待遇,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派遣员工医疗期、并支付医疗期待遇。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歧视派遣员工,不得扣押派遣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派遣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派遣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和甲方后,可以随时退回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是公开的)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对其用工,导致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35天(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应在法定节假日开始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本人和甲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1个月工资后,退回派遣员工,但乙方应依法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由甲方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

(一)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乙方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员工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乙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派遣期满,乙方终止用工向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应提前5天(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应在法定节假日开始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中涉及该派遣员工的内容终止执行,乙方可不支付该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

(一)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本条第二项涉及工伤死亡或乙方责任的,乙方应依法律法规等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遣期内,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乙方工作变动导致需要减少派遣员工数目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情形,乙方不得退回。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但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送甲方备案。

第三十五条 

乙方可依法与派遣员工就专项培训、保密等事宜订立协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通过订立协议等方式与派遣员工就工作交接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乙方搬迁办公地址时须提前4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业务联系。

甲方亦同。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若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回派遣员工,而无需向甲方或派遣员工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第四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派遣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地、月工资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派遣时间、派遣期限,以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费、付费方式等在本协议附件一中约定。

第四十条 

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向乙方出具本月费用支付确认单,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于每月5日前依据确认单上的金额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乙方于收到发票后5日内甲方支付上个月派遣费。

如果由于甲方未及时开具发票而导致乙方延期付款的,乙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费中涉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应随着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支付。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派遣费后,应于当月10日前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上月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第四十三条 

派遣员工加班、加点费用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计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派遣费,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派遣费,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办理社保的,给乙方及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可以提出辞职:

(一)未按照本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派遣费,致使甲方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

(三)未按照约定支付派遣费,致使甲方无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乙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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