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章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及相关的契约性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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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本是:
一)(典型的直接租赁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二)(直接租赁中委托他人购买时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三)(转租赁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四)(回租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五)(转回租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六)(汽车租赁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七)(委托承租人指定的第三人购买时用)委托代理协议文本;
八)(由承租人自己购买时用)委托代理协议文本;
九)(回租用)所有权转让协议文本;
十)(转回租用)所有权转让协议文本;
十一)合同生效通知书文本;
十二)(委托租赁用)合作租赁融资协议书文本;
十三)(涉及知识产权时用的)AGREEMENTONLEASINGOFTHESOFTWARE;
十四)(承租人留购租赁物时用)所有权转让协议文本;
十五)(融资租赁交易适用的)保证合同文本;
十六)租金应付日期及合同成本余额通知单;
十七)租金应付日期及合同成本余额通知单(示例);
十八)租赁债务确认函。
第三节参考文本择要说明
一)这些参考文本仅仅是例示,并未囊括一切形式的融资租赁交易所适用的文本。
例如,在转租赁中,也可能不是出租人直接购买,而是委托他人购买。
这时,第一条的内容除采用转租赁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第一条的内容外,还需参考直接租赁中委托他人购买时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的第一条的表述。
如果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则当然需要另外设计适用的文本;
二)参考文本中的条款会因合同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增删。
例如,在没有担保或据以
计算租金的购置成本不留残值的情况下,〈担保〉或〈对租赁物残值的担保〉的条款需删除。
又如,如果双方约定,租前息不计入合同成本,而是单独收取,则需增添〈租前息〉条款,来约定租前息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三)这些参考文本尽量考虑了其兼容性。
为适应不同的合同条件,许多条款并列了
若干可选择的内容。
这些可选择内容均用带▲的部分表示,它们中有些内容或许可视为规范,但有许多内容仅具有例示性质;
四)文本中凡是有下划线的空白部分,均需按商定的条件用具体的条款文字替代;
五)每一个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不应再有▲符号,也不应再有带下划线的空白部分;
六)此外,由于买卖合同有极大的通用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在国际上,则更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约束,因此本书作者没有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文本作专门的设计。
但是,建议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中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
“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
户出租”;
“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
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
“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
权利。
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
【直接租赁用文本】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号:
订立日期:
订立地点:
出租人:
公司地址:
(以下称“甲方”)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人民币帐号:
帐号:
承租人:
地址:
(以下称“乙方”)邮编:
E-mail:
甲乙双方商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以下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性质及租赁物
甲乙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和设定条件向乙方指定的出卖人购买(以下称“租赁物”),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同出卖人订立的
号买卖合同(以下称“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货物)清单就是本合同的租赁物清单。
第二条合同期限和租赁期限
本合同期限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到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是个月。
该期限▲不含▲含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末日▲付息▲不付息。
租赁期限自▲买卖合同项下的定金支付日▲买卖合同项下的首次提单的日期▲买卖合同项下的最大金额提单的日期▲买卖合同项下的末次提单的日期▲买卖合同项下的验收证书签署日▲买卖合同项下的尾金支付日▲起始。
租赁期限起始日就是起租日,起租日起个月后的这一日就是租赁期满日。
第三条租金
1.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共付次。
第一期租金在▲起租日(租金先付法)▲起租日后
个月(租金后付法)支付。
第期只付息不还本,从第期起还本付息。
2.含本息的各期租金
▲等额,租金先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其第1期租金计算公式是:
▲等额,租金后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时从第2期起的各期租金以及租金后付法时的各期租计算公式是:
上式中,PV2指起租日合同成本,PV3指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
没有宽限期时,PV3用PV2代入,
有宽限期但在宽限期末日付息时,PV3=PV2。
本期次指本期在还本付息各期中的排序。
▲(特别约定的不规则租金支付方式)
3.起租日合同成本是出租人在买卖合同项下实际支付的、构成购置成本的▲各项金额▲各项金额的%以及本合同规定随租金摊收(即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各自的自发生日至起租日的以发生日合同年利率为记息利率或折现率的本利和或折现值之和。
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是起租日合同成本的自起租日至宽限期末日的以起租日合同年利率计息的本利和。
计息时以每个月为一个复利期。
4.购置成本是▲买卖合同价款▲CIF条件下的买卖合同总价,即;
▲C&
F条件下的买卖合同总价加境外运输中的保险费,即×
(1+%)(境外运输中的保险费率);
▲FOB条件下的买卖合同总价加境外运输中的保险费及境外运输费,即
×
[1+%(境外运输中的保险费率)+%(境外运输费率)];
▲。
5.购置成本中的买卖合同价款以▲各次支付日▲各次开证日为起息日。
其它金额及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以▲买卖合同价款首次支付日▲买卖合同项下首次开证日为起息日。
6.构成本合同所记购置成本的买卖合同价款或其它费用不是本合同币种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书面委托及▲保证人▲抵押人的书面同意用本合同币种购买买卖合同项下支付所需的币种。
一旦发生此种购买,则以购买日期为该项费用发生日期,以购买时的汇率为折算汇率,来计算本合同的购置成本及租金与随租金支付的费用。
由此造成的汇兑损益,由乙方承担。
7.本期年利率是各期租金期初日的合同年利率,合同年利率是▲
▲(“LIBOR”的中间价)+%。
第四条租前息
1.租前息=起租日合同成本-(购置成本+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2.租前息▲计入成本,随租金摊收。
▲在第一期租金日支付.▲在支付。
支付时加计租前息的自起租日至▲第一期租金日的▲实付日的以起租日合同年利率计的个月复利一次的利息。
第五条租前息结算单、合同成本结算单、应付日期及合同成本余额通知单及租金通知单
1.甲方应按本合同所附租前息结算单、合同成本结算单(下称“结算单”)、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及租金通知单(下称“通知单”)的格式,按本合同第二、三、四、六条的规定及凭买卖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单证填制结算单及通知单。
2.结算单、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及▲各期租金通知单应不迟于各次应付日前▲三十个▲个工作日提交乙方▲第一期租金通知单应在买卖合同项下末次付款后▲三十个▲个工作日内提交乙方。
第二期起的各期租金通知单应不迟于该期期初日后▲三十个▲个工作日提交乙方。
3.通知单及结算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租赁物的购买及相关费用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
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地点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
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
甲方完全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乙方在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就是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2.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甲方认为为此项购买所必需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因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税和其它税款、国内运费及其它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直接支付。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包括进口环节银行手续费和印花税在内的财务费。
财务费是购置成本的%,即。
财务费▲计入成本,随租金摊收▲在第一期租金日支付。
5.如在买卖合同项下发生本合同未列名而由甲方垫付的款项,则乙方应凭甲方提交的附有支付凭证复印件的通知单,于▲第一期租金日▲向甲方偿付该款项及其自垫付日至▲第一期租金日▲的按垫付日合同年利率和按个月复利一次计算的利息。
第七条租赁物的交付、领受、检验及验收
1.租赁物由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或由承运方所委托的代理人在▲买卖合同目的港▲乙方营业地▲向乙方交付。
甲方无交付责任,乙方负有领受租赁物的责任,乙方不得拒收租赁物。
2.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或由被乙方认可的承运方代理人代为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3.乙方提取租赁物后自负保管和运住设置现场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租赁物的设置现场,即租赁物的使用地点,是。
4.租赁物由乙方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检验和验收。
交付检验的报告可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由国家商检机构出具,或由乙方同出卖人共同签署。
但乙方发现租赁物交付不符时,必须及时向国家商检机构申请复验查证。
其它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应由乙方同出卖人共同签署。
甲方不参与检验和验收,更不对此承担责任。
如乙方未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检验和验收或未在上述检验和验收后的▲七个▲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交付检验报告及验收报告,则租赁物应视为已在完整合格的状态下由乙方检验和验收完毕。
第八条租赁物在交付中发生迟延、灭失、毁损、短缺、规格不符或质量瑕疵时的处理
1.租赁物的迟延交付,应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系政府行为或自然灾害所致,则应视为不可抗力。
2.租赁物在境外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毁损,由境外运输中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