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名词解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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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Terms)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推定交货:
即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从而只处理货运单据而不管货物。
大额资金转账系统:
即大额支付系统,是国际贸易中一国资金支付清算体系的主干线,其运行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效率产生重大影响。
小额定时结算:
即满足社会经济中资金流动额度较小而业务量大的支付系统,一般由极强的支付能力如各国银行系统、私营清算机构经营。
FEDWIRE:
联邦资金转账系统,属于美联储,即美元清算体系一员,是一个实时的、全额的、贷记的资金转账系统,包括电子薄记式政府证劵转账系统。
CHIPS:
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由纽约清算协会拥有的私营支付系统,与前者类似,是一个贷记转账、作为替代纸票据清算的电子系统。
CHAPS:
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一种以英镑为主的清算体系。
TARGET:
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即是一个跨国大额支付系统。
负责欧元国家间大额欧元交易的清算。
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影响力最大的组织,其本身不包括结算和清算,只是通信网络,各国会员银行可通过此电讯系统联机,如此业务即可自动处理。
分行:
本章中指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受总行所在地的金融法令及营业地的条例所约束,下辖支行。
代表处:
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机构,不能办理银行业务,而是开展公关活动,向驻地政府及国内外客户提供总行经营方针并寻求贸易机会。
子银行:
即附属银行,商业银行为扩大海外网络在不能直接设置分支机构时,采取收购外国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方法,其还可以经营非银行业务。
控制文件:
(ControlDocuments)为使代理业务真实、保密,代理行之间的确认文件,包括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
密押:
指银行之间事先约定,在发送电报时,由发点行在电文中加注密码,以证其真实性。
印鉴样本:
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式,亦是银行将单证上的签名与所留印鉴核对而鉴别真实性的手段。
洗钱:
通过有组织活动来掩盖大量以贩毒、走私、贪污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资金,通过“放置、伪装、整合”使其以合法身份进入流通体系的行为。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设权性: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无因性:
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之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要式性:
票据的刑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出票人:
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付款人:
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收款人:
票据记载的获取票据款项的人,即票据的主债权人。
承兑人:
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其中的转让票据之人。
保证人:
为了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债务人,向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支付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的人。
被背书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其中的受让者。
票据行为:
广义:
统治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
狭义:
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表示而发生的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出票:
出票人在空白票据格式上按具体交易情况填全必要项目后签名,然后把它交到收款人手上。
背书: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承兑: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只是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
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
提示: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付款:
在即期票据或到期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拒付:
当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获得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
追索:
持票人向出票人或向前手追回票款的行为和权利。
第三章汇款
顺汇:
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
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
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汇款人:
即付款人,是委托汇出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当事人。
汇出行:
是接受汇款人委托出款项的银行。
解付行:
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汇入行:
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是接到汇入行通知后收取汇款金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买卖中的卖方。
信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者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是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头寸:
汇出行办理汇出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预付订金:
买方先将货款的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赊销方式:
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记账赊销方式:
第四章托收
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提示行:
提示行(presenting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需要时的代理:
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
s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指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托收指示:
即collectioninstruction,是指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letter),它是由托收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制作的,是该笔托收业务的完整指示。
光票托收:
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
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直接托收:
是指卖方或者委托人从他的银行即托收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他本人填写,然后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款项,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跟单托收:
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形式。
付款交单:
简称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
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D/P:
即付款交单,英文原文为“Documentstobereleasedtodraweeonlyonpayment”或称“Documentsagainstpayment”。
远期付款交单:
即远期D/P,英文表述为D/P…daysaftersight或D/P…monthsaftersight,意为按这种交单条件,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后者无需立即付款,而只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做出在汇票付款到期日保证付款的承诺。
承兑交单:
简称D/A。
其含义是,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D/A:
即承兑交单,英文原文为“DocumentstobereleasedtodraweeonacceptanceofB/E”或称“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简称D/P下的T/R,意思是,在付款交单这个前提下,代收行允许进口方在付款前开立一张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凭此收据从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出售后再把货款偿还银行。
即acceptance,是票据付款人按照出票人的旨意,承诺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承兑使得承兑人取代出票人成为票据的主要债务人。
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
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
第5章信用证
开证行:
指遵照申请人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的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该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受益人:
指信用证上制定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出口商)。
保兑行:
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
申请人:
又称开证人,一般为买卖合同中大的买方,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另外一家商人。
通知行:
由开证行选定,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仅限于将来证和之后的修改通知信用受益人,并证明其真实性及时澄清疑点。
承兑行:
在承兑信用证中,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由自己或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并到期向受益人付款。
该指定银行即为承兑行。
通常,在承兑信用证中涉及承兑行,它可能是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如未指定,即为开证行自己。
议付行:
是根据受益人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可以是通知保兑或其他银行。
偿付行:
若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没有账户关系,特别是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开证行制定另一家与它有账户关系的、在货币所在国的银行充当偿付行,所以一般是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索偿行:
即信用证结算中代开证行先行付款的银行包括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之后再找偿付行或者开证行索偿垫款的银行。
寄单行:
在信用证结算中,代受益人把信用证和单据寄给开证行的银行即寄单行,可能是议付、保兑、付款、偿付行。
转让行:
指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
通常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
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第一性付款责任:
指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付款行,此为开证行的义务,而如有保兑行加具保兑后,则保兑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