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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方法与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权力限制原则:

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围之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4.2.时间限制原则:

公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不得事后补办,如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追究办事人的责任

4.3.完工确认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容完工后,现场工程师及监理总监必须在完工后5日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4.4.原件结算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4.5.多级审核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4.6.法律约束原则:

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4.7.标准表格原则:

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4.8.组织处理原则:

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现场签证,及时上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召集设计、工程、造价、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5.设计变更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设计变更的容及格式要求

5.1.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凡属设计变更的畴,必须按设计变更处理,而不能以现场签证处理。

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

5.1.2.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工程地质勘察不准确,而导致的基础处理变动等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1.3.所有设计变更审批表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容:

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围、变更的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5.1.4.同对接的经办人员应要求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如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作部审批、结算用,同时的文件作为附件。

5.1.5.所有设计变更只有由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5.1.6.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5.2.设计变更办理一般流程

5.2.1.经办人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时,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非提出的重大设计要求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发出。

设计变更若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的需知会相关部门;

如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需知会营销策划部。

5.2.2.经办人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与相关人员知会。

(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5.2.3.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纠纷的变更单退回,要求提出人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5.2.4.一般来说,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5.2.5.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5.2.6.项目部应严格按变更金额签发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围,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5.2.7.工程部委托出设计变更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5.2.8.项目部经理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指令,并下发给工程部。

5.3.在变更审查时应遵循原则

5.3.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5.3.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产品品质)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5.3.3.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且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

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出。

认真地搞好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赶在施工前变更。

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一般不再进行变更要求。

5.3.4.对设计变更应详细记录,详细说明原设计情况、设计变更原因、容及对其它专业的影响,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5.3.5.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变更后的项目不得降低使用标准。

5.3.6.要坚决杜绝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5.4.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注意点

5.4.1.设计变更在实施时,监理要签注实施意见,如:

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

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容的费用。

5.4.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5.4.3.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造价管理人员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5.4.4.由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项目部经理与协商是否索赔。

5.4.5.由于监理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5.4.6.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4.7.材料的供应及自购围也应同原合同容相一致。

5.4.8.属变更削减的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造价管理人员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5.4.9.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5.4.10.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总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现场签证的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6.1.现场签证的容及格式要求

6.1.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6.1.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施工环境恶劣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施工,而由施工企业提出的措施方案,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的实施费用。

◆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及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任何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的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的工程结算。

6.1.3.所有的现场签证审批表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容:

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围、变更签证的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6.1.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

工作容及工作量、工日。

6.1.5.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或公司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签证单一式五份由监理、工程主管及项目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

6.1.6.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双方都应设置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6.2.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

6.2.1.事件已经发生;

6.2.2.工程承包商填写并申请办理经济补偿;

6.2.3.施工监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6.2.4.公司组织部审核同意;

6.2.5.甲方代表编号、签署后加盖项目部专用章;

留原件一份由工程部保管,一份由档案管理人员备案。

6.2.6.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监理提出,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

6.3.现场签证注意事项

6.3.1.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容、发生原因、发生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

特别是对发生原因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6.3.2.对于措词含糊容易引起纠纷的签证,现场工程师在签署时应征求造价人员意见,造价人员审核重大签证费用也应避免用词不准在结算时造成经济纠纷。

6.3.3.签证容完成后,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容,而必须确定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

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所有的确认和签证单都需经项目部经理核准后方为有效。

6.3.4.如果签证单附有交工图纸,则监理及项目部工程师应审核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由造价人员按照图纸核算工程量。

6.3.5.工程签证由造价管理人员与工程师共同办理。

造价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发生事件的合同风险分属,并计价;

工程师负责鉴定事件的真实性,并计量。

6.3.6.如签证单涉及到隐蔽施工、金额及其它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则应由项目部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共同现场认定。

6.3.7.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以点工形式出现。

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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