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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立的日期是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自清算组成立日期的次日起为清算的开始日期。

清算组成立的日期由股东(会)决定。

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在不考虑以前年度损益的情况下,华鑫公司应按规定,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2012年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三、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办理税务注销登机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期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结合《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①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②资产的计税基础-③清算费用-④相关税费+⑤债务清偿损益

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⑥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①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

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

用公式表述如下: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②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③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

④相关税费,是指在清算期间因处理资产、负债而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⑤债务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实际偿还的债务金额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差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法规定,不超过5年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即清算期之前5个纳税年度的税法认定的亏损额,可以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作为清算所得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清算期清算所得的确认方法,并就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对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清算期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一般小于其账面净值,无法偿还的债务金额比较小,故清算所得是负数,只是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流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偿债务-清算费用-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

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先确认股息所得,再将减去股息所得后的剩余资产余额与股东投资成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合计数)相比较,差额再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股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则其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中国个人,则取得的股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居民企业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合并到该企业纳税年度利润总额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如属于股东投资转让损失,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五、纳税情况统计1、增值税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2、其他税种

2011年统计报表

2012年统计报表

六、到国税、地税办理完税证

七、税务清算操作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往来款应该进行清理,也就是截止在清算时间点,所有的债权或者债务应该得到合理的解决。

如果公司账务上存在应收或者其他应收款不能收回,这时候需要经过税务鉴定。

2、应付和其他应付如果在清算当时还没有付出,这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营业外收入。

3、存货和固定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应该得到妥善处理,最好在清算以前就对这些项目进行清理干净。

4、累计未分配利润如果存在公司开业到清算为止公司账面利润为正数,且从未发生过分配。

这时候股东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纳入企业会计损益核算,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资产”特征,可以减少其纳税义务。

但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成本。

①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评估、清查,对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补缴增值税,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

②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时,可以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增值税;

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并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的,其留抵税金税务机关不再退税,鉴于留抵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的一项内容,应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

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

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③企业清算时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直接将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税务机关对留抵税金不再退税,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九行“应交税费”。

综上所述,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应考虑好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否则可能出现少计“负债清偿损益”,多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或者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6、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

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

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

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八、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的通知》(国税函

[2009]3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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