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继承案件中被告申请书word范文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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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被告申请书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

朱秀珍要求继承张裕仁遗产一案,上海异型钢管厂与权利人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

在这种情况下,朱秀珍等对该厂提起诉讼。

法院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

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我们建议:

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

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关联资料:

宪法法律共1部

此复

篇二: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样本)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贵院受理的XX诉XXXXXX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对该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XXXX;

2、XXXX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贵院受理的XX诉XXXXXX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原告(被告)XX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

事实和理由

(参加诉讼的根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独立的诉讼请求或支持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书证名称)X份

2、……

3、证人XX,住所:

XXXX

4、……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本申请书副本X份)

篇三:

追加被告通知书

篇一:

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追加

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

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

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

李xx,女,

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

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

430725xxxxxxx;

被申请人:

xx市xx

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

xx市xx镇xx路x号xx大楼三楼xx号,联系电话:

xxxxxx,法

定代表人:

刘xx,职务:

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

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

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

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

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蔡xx、李xx

20xx年x月x日

篇二: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被告

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严某在工地上受伤,以雇佣关系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

中,被告郭某提出其已将工地承包给李某,是李某雇佣了严某,要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对应否依被告郭某

申请再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有观点认为:

被告无权再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理由是:

根据不

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把李某列为被告,视为其放弃对李某的起诉,故不能再将李

某列为本案被告。

认为:

被告可以申

请追加共同被告。

理由是:

1.不违反程序法的

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据此,人民

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

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2.程序上的追加不

影响原告实体上的处分权。

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对追加进来的被告,原告也可以

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的处分权受

法律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规定: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

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

担同等责任。

”依此,如果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查明该追加的被告

承担部分责任,则原告不能将责任份额加于其他被告身上。

所以,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荒唐的追加被告案

陈长根

j省某县级y市法院(下称y法院)在201X年9月8日应当事人a公司的申请,前来j市金

融机构,办理财产保全措施。

y法院承办法官先前往j市工行某支行营业部(下称工行),查

询了被告b公司的存款,由于该法官仅知b公司的户名,而不知银行账号,在工行花费了一

番功夫,查询到了工行两个账号后,见其没有什么余额,就向工行下达了二份协助执行通知

书,冻结了这两个账户。

该法官在工行查询冻结后,又赶到j市交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这

时已近上午10点钟,同样由于不知b公司在交行的银行帐号,又费了不少时间,才查到了b

公司的在交行的两个银行帐号,但这两个账号反映的余额也仅有几百元人民币。

此时该法官

要求交行提供这两个账号的当天资金走向,发现b公司在当天已从这两个账号中取款37万多

元,y法院的法官就认为,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了存款,交行工作人员当面向y法院来人提

出,b公司是在你院来人查询之前取走了存款,交行完全是依法办事,怎么能说是帮助b公

司转移存款,y法院留下了冻结这几个账号的协助通知书后,就离开了交行。

y法院承办法官回

去以后,在同月15日以传真件形式向交行发来了一份函件,函件中称,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

存款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通知交行在

收到函后三日内追回被转移存款37万多元,并视纠正情况追究法律责任云云。

交行领导接函后,

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本律师,征询本人意见,本人认为,应当立即向y法院发出回函与该院进

行沟通,本律师代交行拟写

了关于协助查询b公司存款有关情况说明,并于9月26日寄往y法院。

交行在说明中着重提

出,1、贵院来人查询b公司存款只提供了户名而没有提供具体账号,我行在贵院来人解释后,

立即将b公司所有账号告诉了贵院来人,应该说是积极协助法院的工作的;2、贵院来函说,

你行提供了b公司两个账号,并提供了余额分别为113.26元、926.84元。

事实上也确实是

如此,在贵院来人查询之前,b公司已将有关款项取走。

据我行了解,你院人员来我行之前

即在9月8日当天先去了工行查询了b公司存款,这极有可能已惊动了b公司,b公司将自

己的存款赶在你院从工行查询未果再在我行查询前这个时间段取走,我行依照《商业银行法》

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未办理查询冻结之前,不能不给b公司办理取款手续。

你院来函说是我

行为当事人“转移存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交行这个情况说明

寄出后,本以为此事应该就此结束了。

然而,交行于10月15日又收到y法院通过特快专递

寄来了三份法律文书(即“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追加被告申请书”)。

看过

这些法律文书,交行领导大吃一惊,y法院竟然同意a公司追加交行为其与b公司一般买卖

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并向交行发出参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

交行领导立马与本律师商量

应对策略。

本人看过这三份法律文书后,即向交行领导谈了几点法律意见,第一,立即向y

法院提出异议书,指明y法院的做法的违法之处;第二,不管y法院的做法如何不妥,我行

仍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三,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向y法院的上

级法院即j省高院和w市

中院,提交请求对y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紧急报告。

交行完全接受了本律师的意

见,与此同时,本律师收集了从工行和交行有关y法院此次查询冻结的所有证据,并很快代

交行拟写了上述异议书和紧急报告。

下面将异议书和紧急报告的内容扼要介绍如下。

交行在10月26日

向y法院提交的《被申请人异议书》中指出,1、本异议人不是a公司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

相对人,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追加本异议人为被告没有任何法

律根据和事实依据。

由于其追加行为使本异议人无端受到讼累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异议人

保留对其追索的权利,至于a公司在申请书中所说的其在对b公司实施财产保全中,称本异

议人有为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从而以此理由追加为被告,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2、y法院

的举证通知书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而通知本异议人的,该法条的内容是“必须共同进

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异议人既不是本案的必

要共同诉讼人,因为本异议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利害关系”,本异议人也不是本案

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所谓的“同种类”,所以y法院以本法条通

知本异议人参诉是有悖民事诉讼法理的;

3、y法院的举证通

知书中第一条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这与最高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

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精神相违背。

为此交行要求y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

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无理申请,并作出撤销本异议

人参诉的裁定。

在提交给j省高院和w市中院的紧急报告中,交行将y法院的来函及后来的

三个法律文书以及本律师收集的所有证据连同异议书一并作为附件寄出。

在报告中,交行认

为,第一,交行不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

权利义务关系,y法院追加本行为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而该院明知其在诉讼保全

中的情况,仍然对a公司的无理申请给予同意,作为人民法院纵容a公司滥用诉权是法律所

不能允许的;第二,在这种情况下,y法院把协助执行人一个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强加进他

人案件的实体审理中是明显的违法。

而且y法院作为执行人,我行为协助执行人,执行人审

判协助执行人,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其审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为此,由于y法院在上述案

件审理中的行为已经有违法律规定,我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宪法

第127条第2款“?

?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请求对y法院在

本案的审判活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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