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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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党委宣传部

地方一级的党委宣传部负责辖区内相关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2、出版发行业主管部门

出版发行行业原主管部门为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新闻出版总署与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组建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1)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2)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

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6)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7)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9)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0)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3、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负责核准基础教育国家教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

4、文化业主管部门

文化部与出版监管相关的职责主要有:

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

行业监管;

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对辖区内文化事业进行监督管理。

5、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其主要管理职能之一是:

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机构的目标、政策。

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为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

6、其他监管部门

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业务资质管理及行业准入

(1)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2011年3月1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出版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的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出版物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年第36号),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

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

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3)出版物印刷复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4)出版物发行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国家对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

零售活动。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9月6日发布

的《关于做好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2014年1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4]5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国发

[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1号),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审批职责,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此前仅有从事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出版物进口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6)出版社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的规定,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

各类专业出版社,要集中力量出好有关本专业的图书,各大学出版社,要根据各自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出书,各出版社都不得越出确定的出书范围。

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定。

(7)非公有资本的行业准入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领域国有文化企业,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国家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精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

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

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境外新闻出版市场,加强和改进服务,努力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

[2009]298号)规定,按照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行业规划和管理,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出版工作室的经营行为;

积极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逐步做到在特定的出版资源配置平台上,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在图书策划、组稿、编辑等方面提供服务;

鼓励国有出版企业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与非公有出版工作室进行资本、项目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搭建发展平台。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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