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院内活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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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药代表的定义及职责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等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负责学术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和医疗器械,收集、反馈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不良反应信息等,不得承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等的销售任务。
二'
备案登记
医药代表在院内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
开展药品类业务工作的医药代表需向药剂科备案登记,开展医疗器械类业务工作的医药代表需向国资处备案登记。
医药代表要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等资料。
药剂科或国资处向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发放工作证,告知其使用说明,并定期将登记信息报送监察处。
三'
监督管理
医药企业与医院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洁协议书”,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责任,不得将药品委托医务人员进行销售,不得到医务人员及采购人员的家中洽谈业务,不得到科室或病区等私下向医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干扰正常诊疗工作秩序等。
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工作必须佩带工作证,工作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医药代表在医院的学术推广活动由医务处或药剂科等负责组织开展,并提前报备监察处。
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保卫处和监察处等多部门联动,每月定期开展内部巡查和技防监控。
四'
调查处理
医药代表在院内违规活动,情节轻微的,由相关业务部门给予警示谈话;
情节较重的,由监察处给予告诫谈话;
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业务合作1至6个月的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医务人员违规与医药代表交流、接洽,情节轻微的,给予个人相应的批评教育、提醒谈话;
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医务处联合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