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附表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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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附表15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号:
应急统表1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烔炀指南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安徽__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肥_市(自治州、地区、盟)巢湖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19号
年月
有效期至:
2023年2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灾害种类
A01001
——
台风编号
A01002
年/号
地震震级
A01003
里氏级
灾害发生时间
A01004
年/月/日/时
灾害结束时间
A01005
年/月/日
受灾乡镇名称
A01006
——
受灾乡镇数量
A01007
个
受灾行政村数量
A01008
个
受淹乡镇名称
A01009
——
受淹乡镇数量
A01010
个
受灾人口
A01011
人
30
因灾死亡人口
A01012
人
0
因灾失踪人口
A01013
人
0
因灾伤病人口
A01014
人
0
其中:
因灾重伤人口
A01015
人
0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A01016
人
0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A01017
人
0
其中:
集中安置人口
A01018
人
0
分散安置人口
A01019
人
0
集中安置点数量
A01020
个
0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A01021
人
0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
A01022
人
0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A01023
人
0
其中: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A01024
人
0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1025
头只
0
饮水困难大牲畜
A01026
头只
0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1027
公顷
27
其中:
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A01028
公顷
15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1029
公顷
15
其中:
粮食作物成灾面积
A01030
公顷
15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1031
公顷
12
其中:
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A01032
公顷
8
草场受灾面积
A01033
公顷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草场过火面积
A01034
公顷
0
林地受灾面积
A01035
公顷
0
林地过火面积
A01036
公顷
0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A01037
公顷
80
倒塌房屋户数
A01038
户
1
其中:
倒塌农房户数
A01039
户
1
倒塌房屋间数
A01040
间
1
其中:
倒塌农房间数
A01041
间
1
严重损坏房屋户数
A01042
户
0
其中:
严重损坏农房户数
A01043
户
0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A01044
间
0
其中:
严重损坏农房间数
A01045
户
0
一般损坏房屋户数
A01046
户
1
其中:
一般损坏农房户数
A01047
户
1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A01048
间
1
其中:
一般损坏农房间数
A01049
户
1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A01050
个
0
受损商贸网点数量
A01051
个
0
受损学校数量
A01052
个
0
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A01053
个
受损公路长度
A01054
千米
0.12
阻断公路长度
A01055
千米
0
受损水库数量
A01056
座
0
受损堤防长度
A01057
千米
0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A01058
千米
0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A01059
个
0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A01060
千米
0
受损市政供排水管网长度
A01061
千米
0
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
A01062
千米
0
直接经济损失
A01063
万元
52
其中:
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A01064
万元
2
农林牧渔业损失
A01065
万元
30
工矿商贸业损失
A01066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A01067
万元
5
公共服务损失
A01068
万元
其他损失
A01069
万元
15
单位负责人:
唐宗祥填表人:
唐腊梅报出日期:
2020年8月6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灾害种类:
见附录
(一)。
2.台风编号:
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3.地震震级:
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4.灾害发生时间:
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5.灾害结束时间:
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6.受灾乡镇名称:
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7.受淹乡镇名称:
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8.受灾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
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
以下同。
9.因灾死亡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0.因灾失踪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1.因灾伤病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其中,重伤指因灾伤病需要住院治疗才能康复,或虽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多次门诊治疗才可以康复的人员。
12.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如台风等),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不需要由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
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14.集中安置点数量:
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安排集中搭建的帐篷区、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和村(居)委会等集中安置场所数量。
15.集中安置人口:
集中安置人口(含非常住人口),包括集中安置点内安置的人员数量,以及其他由政府组织集中安置的人员数量。
16.分散安置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不是由政府统一安置,而是在政府帮助指导下通过分散搭建帐篷、借住租住房屋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
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既需紧急转移安置又需提供生活救助的只列入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
18.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9.因旱需救助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0.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其中一类。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
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
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
21.因灾死亡大牲畜:
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22.饮水困难大牲畜:
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
23.农作物受灾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
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以下同。
24.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25.农作物成灾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粮食作物成灾面积同上。
26.农作物绝收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粮食作物绝收面积同上。
27.草场受灾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8.草场过火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草场遭受火烧的面积。
29.林地受灾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毁损的面积。
30.林地过火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火烧的面积。
31.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
32.倒塌房屋: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
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
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
①钢混结构:
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②砖混结构:
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
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
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
以下同。
33.严重损坏房屋: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
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
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34.一般损坏房屋: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
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
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35.受损工业企业、商贸网点、学校、社会服务机构等指标解释,详见附表1-5。
36.直接经济损失:
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7.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详见附表1。
38.农林牧渔业损失:
详见附表2。
39.工矿商贸业损失:
详见附表3。
40.基础设施损失:
详见附表4。
41.公共服务损失:
详见附表5。
42.其他损失:
未能包括在以上几方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表号:
应急统表1(附表1)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19号
年月
有效期至:
2023年2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农村居民房屋
——
——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1
户
1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2
间
1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A02003
平方米
20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4
户
0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5
间
0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A02006
平方米
0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7
户
1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8
间
1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A02009
平方米
20
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
A02010
万元
1
二、农村居民家庭财产
——
——
5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A02011
万元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A02012
万元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A02013
万元
5
农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A02014
万元
5
三、城镇居民房屋
——
——
0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15
户
0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16
间
0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A02017
平方米
0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18
户
0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19
间
0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A02020
平方米
0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21
户
0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22
间
0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A02023
平方米
0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
A02024
万元
0
四、城镇居民家庭财产
——
——
0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A02025
万元
0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A02026
万元
0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A02027
万元
0
城镇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A02028
万元
0
五、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合计
A01064
万元
5
单位负责人:
唐宗祥填表人:
唐腊梅报出日期:
2020年8月6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居民住宅用房和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
2.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3.本表含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在建居民住宅用房。
4.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文物(如,书画、古玩)等因实际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不作统计;个人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因难以准确确定数量不作统计;宠物、金融资产等也不作统计;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农业机械等若只做家庭自用时,计入本表。
5.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损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住房的间数和面积分别进行统计)。
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住房和一般损坏住房,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住房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倒塌住房一栏,一般损坏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一般损坏住房一栏。
6.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倒塌住房:
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
2.严重损坏住房:
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3.一般损坏住房:
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4.住房户数/家庭户数:
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以户口本户数为主。
5.住房间数:
以自然间为单位统计的房屋面积,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6.住房面积:
指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
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
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
7.住房经济损失:
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生产性固定资产:
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农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主要统计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和手扶拖拉机、机动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水泵等。
9.家庭耐用消费品:
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并且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
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已长期不用并且以后也不打算继续用的不计入其中。
主要统计家具,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电视机、音响等家电,自行车、摩托车、家用汽车等。
10.其他财产:
包括家庭装修、室内装饰品、家庭设备(除上述规定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外,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设备)等。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2农林牧渔)
表号:
应急统表1(附表2)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19号
年月
有效期至:
2023年2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农业
——
——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3001
公顷
其中:
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A03002
公顷
15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3003
公顷
27
其中:
粮食作物成灾面积
A03004
公顷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3005
公顷
15
其中:
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A03006
公顷
12
受损农业生产大棚面积
A03007
公顷
0
农业经济损失小计
A03008
万元
二、林业
——
——
草场受灾面积
A03009
公顷
草场过火面积
A03010
公顷
林地受灾面积
A03011
公顷
林地过火面积
A03012
公顷
林业草原经济损失小计
A03013
万元
三、畜牧养殖业
——
——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3014
头
因旱饮水困难大牲畜
A03015
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