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医药代表的定义及职责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 材等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传递、沟通、反馈 的专业人员。医药代表负责学术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相关 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和医疗器械,收集、反馈药品和医 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不良反应信息等,不得承担药品、医疗 设备和医用耗材等的销售任务。二 备案登记医药代表在院内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开展药品类业务工 作的医药代表需向药剂科备案登记,开展医疗器械类业务工作 的医药代表需向国资处备案登记。医药代表要保证登记信息的真 实性,必要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等资料。药剂科或国资处向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发放工
2、作证,告知其 使用说明,并定期将登记信息报送监察处。三 监督管理医药企业与医院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洁协议 书”,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责任,不得将药品委托医务人员进 行销售,不得到医务人员及采购人员的家中洽谈业务,不得到科 室或病区等私下向医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干扰正 常诊疗工作秩序等。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工作必须佩带工作证,工作证仅限本 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医药代表在医院的学术推广活动由医务处或药剂科等负责 组织开展,并提前报备监察处。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保卫处和监察处等多部门联动, 每月定期开展内部巡查和技防监控。四调查处理医药代表在院内违规活动,情节轻微的,由相关业务部门 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由监察处给予告诫谈话;情节严 重的,给予暂停业务合作1至6个月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医务人员违规与医药代表交流、接洽,情节轻微的,给予 个人相应的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 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五 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医务处联合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