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政策与财税政策解读PPT课件下载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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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年1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到A公司缴纳的全部担保费并存入银行。

207年2月1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20日收到担保费1000元,3000030000,借:

银行存款贷:

预收保费

(2)2月1日确认原担保费收入1000元借:

预收保费贷:

担保费收入,3000030000,原担保合同,【例2】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000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

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000元,分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的次日等额收取。

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第一期担保费120000元并存入银行。

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1)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120000元,120000120000,借:

预收保费

(2)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120000元借:

担保费收入(3)208年1月8日收取担保费120000元借:

银行存款贷:

担保费收入,120000120000,120000120000,原担保合同,【例3】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000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

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000元,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收取。

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全部担保费240000元并存入银行。

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1)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240000元,240000240000,借:

预收保费

(2)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240000元借:

担保费收入,240000240000,原担保合同,第四节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实质是未赚取的担保费收入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担保合同在未解除担保责任前维持50%不变,担保责任解除(含提前解除或代偿解除)后将该计提数全额转回,原担保合同,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按月提取。

本月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月承保项目担保费收入-本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

原担保合同,【例4】207年1月1日,甲担保公司确认丁公司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48000元;

1月31日,甲担保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丁公司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24000元;

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已解除该担保合同保证责任。

(1)1月1日确认担保费收入48000元,4800048000,借:

担保费收入

(2)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元借: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24000,(3)12月31日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24000-0)元,借: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24000,本例为说明方便按单笔计提和转回,实际工作中一般于每月末一次调整。

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二一年三月八日)规定:

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续),关于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一些理论思考担保费的实质,是债务人因使用担保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理论上,在落实好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保证不应发生损失,但是在很多的保证中,损失确实会发生这种损失在本质是否能够预测与保险费是投保人用于转嫁意外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代价,存在性质上的不同保险所计提的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已经发生的现时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

担保赔偿准备金具有备偿的功用,但它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债权人,计提标准由监管文件规定,原担保合同,【例5】207年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2亿元,208年12月初在保余额2.8亿元,月末在保余额3亿元,月末计提前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余额为1000万元。

本月应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上年末在保余额*1%*1/12+(本月末在保余额-本月初在保余额)*1%=2*1%*1/12+(3-2.8)*1%=36.6667万元借: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36.6667贷:

担保赔偿准备金36.6667计提后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为1036.6667万元,未达到年末在保余额的10%,不需要进行转回处理。

原担保合同,三、担保合同提前解除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由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等原因提前解除。

提前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债务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担保费。

在退费时,冲减担保费收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于月末一次调整。

原担保合同,【例6】207年10月8日,甲担保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某担保合同,并已得到债权人的确认。

甲担保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担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

借:

担保费收入贷:

银行存款,60006000,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二、代偿三、追偿四、代偿及追偿中相关费用的处理五、净损失(收益)的处理,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调查及评审费支出等(人员工薪、交通费、差旅费、外部评审费等项目)。

担保合同取得成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二、代偿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于实际支付代偿款时,计入应收代偿款科目。

期末将应收代偿款中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部分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计入担保赔偿支出。

原担保合同,【例7】207年4月12日,甲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800000元。

应收代偿款贷:

银行存款,800000800000,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三、追偿担保人应于实际收到追偿款(含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时,冲减应收代偿款科目。

以资产抵债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应收代偿款科目。

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四、代偿及追偿中相关费用的处理代偿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有确切证据表明可以收回的,确认为一项资产外,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原担保合同,【例8】207年5月31日,乙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实际发生律师费43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无确切证据表明可以收回。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业务及管理费贷:

银行存款,4300043000,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五、净损失(收益)的处理当追偿款已经全部收到,追偿款大于代偿款的,应于收到时确认为追偿收入。

当判断代偿款余额已经无法收回时,应转销应收代偿款余额,确认担保赔偿净损失,并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

确认追偿净收入或净损失,应以单个担保项目为单位计算。

原担保合同,【例9】207年5月15日,甲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支付代偿款为300000元。

10月23日,甲担保公司从债务方收到追偿款34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相关费用略。

(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偿款300000元,借:

应收代偿款贷:

银行存款,300000300000,

(2)10月23日收到追偿款340000元借:

追偿收入应收代偿款,34000040000300000,原担保合同,【例10】207年5月15日,甲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支付代偿款为300000元。

10月23日,甲担保公司从债务方收到追偿款28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判断代偿款余额已经无法收回,相关费用略。

假定担保赔偿准备金足以抵冲该笔应收代偿款余额。

(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偿款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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